《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张春涛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10-20 15:33:2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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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消火栓是火灾发生时开展灭火救援的重要工具,其建设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我国火灾扑救失利案例中很多是由于消防供水得不到保障造成的,2014年,因消防水源不够,香格里拉千年古城遭火焚10小时。“12.11”深圳光明荣健农批市场大火,因消火栓水压不足难以出水,贻误了火灾扑救的最好时机,造成16人遇难的惨剧。

我县也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数量不足、管理维护不够到位等问题,部分消火栓无水、漏水、锈死、圈占、埋压等现象严重,消火栓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改进和规范。为了加强消火栓建设与维护管理,明确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了《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第1-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财政保障等内容。原则规定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并明确“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修、保养和经费保障任务,建立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使用、维修长效机制。”,从规划、建设、管理、资金上对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给予了保障。

第二部分是规划与建设管理(第7-14条),主要规定了消火栓规划、消火栓建设、消火栓补建及备案等内容。明确了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市城市供水单位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城市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部分是维护保养(第15-20条),规定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维护保养标准、禁止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城市城市供水单位实施,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四部分是法律责任(第21-25条),对擅自从消火栓取水、不履行维保职责、圈占埋压消火栓等行为,设定了整改、警告、罚款等措施。以及对有关部门未履行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职责的责任追究。

第五部分为附则(第26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办法》的主要制度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经费问题。市政消火栓是市政设施的一部分,其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由于历史欠账等原因,补建的工作量非常大,所需资金较多。《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依据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投资纳入本级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计划;将补建、拆建及维修、养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市政消火栓使用、管理部门。”

(二)关于责任单位。《办法》第9条、12条对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障责任明确予以划分。城市道路建设单位会同城市供水单位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城市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

(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办法》第21条至25条规定了相应的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措施,并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有关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