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办〔2022)2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王子琦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2-03-16 16:34:5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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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年3月16日 成文日期 2022年3月7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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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汤政办〔2022〕 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7日

汤阴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2021〕14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县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加快城市便民停车场和公共充电桩建设。2021-2022年共计建设不少于10个便民停车场和600个充电车位;2023年县城建成区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实现充电桩全覆盖。(责任单位: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县文广体旅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房地产(房屋)

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县房产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我县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县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县文广体旅局)

(五)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汤阴县供电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汤阴县供电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县房产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机关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开放共享发生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须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单位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国网汤阴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申请省级财政奖补。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结合实际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根据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申请省级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申请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申请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申请600万元奖补。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大充电桩建设力度,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省级奖补资金。严格奖补资金的监管使用和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故意套取省级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执行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申请省级建设奖补的,同时可申请省级财政0.03元/千瓦时的运营予以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申请省级建设奖补的,同时可申请省级财政0.05元/千瓦时的运营奖补,每年每桩申请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省、市级财政奖补政策适时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汤阴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汤阴县供电公司)

(五)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房产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汤阴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一)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搭建覆盖全县的智能公共充电网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设施的创新研发,力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县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各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实施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