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和3个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4-06 16:25:4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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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4月6日 成文日期 2017年4月5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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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和3个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

和3个认定办法的通知

汤政办〔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要求,现将《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办法》、《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 》和《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汤政办〔2016〕67号)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各有关单位职责,现将重点任务分解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加强创业保障,全面激发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能创业、创成业,创新农业经营、促进产业融合,加大农村投入、提高生产能力,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到202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稳固的保障体系,力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5000人,带动就业 25000人左右,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重点实施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建成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为促进安阳城乡经济转型发展培育新的动力。

牵头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建立多层次、多样化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

(一)促进产业转移对接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把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把承接产业转移与引导在外创业企业家回家乡创业相结合,鼓励农民企业家及成功创业的外出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把优质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创业发展,同时鼓励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优势,结合我县食品、医药、制造、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优势开展投资创业。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乡(镇)政府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一体化发展。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的潜在价值,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互联网+农业等,促进农村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效益。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农村人力资源优势在家政、餐饮、物流、健康服务、历史文化旅游等领域创业。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旅游局

(四)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推动发展农村电商,打造集渠道建设、电商平台、双向流通、人才培育、农村金融等为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生态链和生态圈,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

(五)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在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创业,实现集聚发展。鼓励和引导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我县消费结构和产业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结合乡镇经济发展优势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发展区域节会经济、品牌经济为重点,因地制宜,大力培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发展农村特色经济。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协作。到2020年,县里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都要提供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功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和优惠政策享受等“一站式”服务。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按照“提速降费”的要求,推进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委、工商局、科技局、商务局

(二)发展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创业孵化平台、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主动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引导和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扶持开发适合本地农民创业的庭院经济、农家乐、家庭农场、生态旅游等项目。积极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专业技术指导、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和使用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选择创业项目、提升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体局、商务局、民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

(三)强化创业培训工作。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加强县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县级创业培训标准化、规模化发展。针对返乡农民工不同创业阶段、不同业态、不同群体以及不同地域经济特色等所需知识技能特点,编制差异化的创业培训规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企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探索实行“课堂培训+创业实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培训+创业项目案例培训”等模式,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培训有效性。选择并认定一批知名村、乡镇工业园区、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林、牧、渔)业企业等开展返乡创业实训工作,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必要的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提高创业培训实用性。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500人,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返乡农民工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创业能力。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科技局、商务局

(四)优化创业政务服务。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创业门槛,取消歧视性规定,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其他招商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务环境。

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要按规定同等享受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委、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2.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对农民工返乡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金融办、科技局、人社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人行汤阴县支行

3.强化投融资服务。积极参与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接,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用足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贷款和贴息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促进创业项目的不断成长,争取更多的项目得到省大众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发改委、各乡(镇)政府

(二)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全面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

(三)提供创业场地支持

1.落实创业场地优惠政策。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务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在园区内开辟专门区域孵化创业项目,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园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

2.保障农民工创业用地。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农业局、住建局

3.整合现有资源解决创业场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农业局、住建局、工商质监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采取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担保、财产担保、公司+农户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信誉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吸纳当地就业人数较多、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金融机构对其中的商业性贷款实行低利率,切实降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融资成本。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做好担保贷款到期与展期的衔接工作,保障企业现金流正常。取消农民工外出务工证明,农民工在创业地均可享受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到2020年,力争每年发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6000万元。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人行汤阴县支行、县财政局

2.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建立农村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机制,开展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进一步增加农村资源资产的抵押担保权能,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可获得性。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量身定做”特色金融服务,满足农民工返乡创业多样化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汤阴县支行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国土局、林业总站

3.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和“双创”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重点投向农民工返乡创办创新型小微企业和现代农业企业。整合放大财政资金杠杆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创业者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农业局、人社局、人行汤阴县支行

五、建立创业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引导,明确任务分工,协调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牵头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强化示范带动。各乡(镇)政府都要积极开展省级、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2017年全县至少建成一个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每年推荐一批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年推荐一批省级优秀示范项目,按规定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扶持资金。

牵头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科技局

(三)强化社会保障。探索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后顾之忧。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缴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强化考核督导。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统计、监督考核指标体系,细化任务,督促落实。

牵头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五)营造社会氛围。加大表彰力度,县政府每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在返乡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中给予倾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积极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6〕97号)、《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汤政办〔2016〕67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是指通过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创业保障体系等措施,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乡镇。

第三条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先创建后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县级认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示范乡镇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二)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发展规划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计划。

(三)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完善、创业环境优良,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

(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公共服务窗口,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积极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每年接受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人数占本乡镇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总数的3%以上。

(六)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返乡农民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有效服务。

(七)农民工返乡创业场地得到有效保障。

(八)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解除农民工返乡创业后顾之忧。

(九)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人数占本乡镇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总数的3%以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返乡创业人数的10倍以上。

(十)培育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典型,广泛宣传,乡镇区域内创业、兴业、乐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十一)乡镇区域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示范乡镇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申报表。

(三)本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报告。

(四)本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

(五)乡(镇)政府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组织机构、政策措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文件,宣传报道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示范乡镇的申报程序:

(一)由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乡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建议。

(二)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申报后,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申报表,并附本乡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和发展情况,报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研究同意后,确定为县级示范乡镇,择优向上级推荐示范乡镇评审。

第四章评审认定

第七条示范乡镇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县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评组深入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按照申报条件,逐项量化考评,并进行专家论证评审,按照实地考评得分、专家论证评审得分分别占60%、40%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成绩进行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和示范乡镇候选名单。

(二)公示。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乡镇拟定名单,进行公示。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示范乡镇,颁发“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牌匾。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示范乡镇评审认定工作在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成立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具体负责示范乡镇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九条各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健全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创建乡镇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工意愿,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的目标任务,完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重点培育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示范乡镇每年认定一批,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示范乡镇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示范乡镇标准和相关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并通报考核结果,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乡镇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示范乡(镇)要于每月5日前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乡镇农民工返乡创业统计监测情况,包括创业人数、创办企业数、投资规模、产值规模、所属行业、带动就业等情况,并对本地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形成一份农民工返乡创业形势分析报告,于次月3日前报送。 

第十四条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的示范乡镇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县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汤阴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6〕97号)、《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汤政办〔2016〕67号),为规范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五条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特色专业乡镇。

(二)特色专业村(组)。

(三)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教育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

(四)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示范园区。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一)至(四)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县域以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28%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45%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2.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45%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45%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3.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800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80户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

4.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45户以上。

5.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20家以上。

6.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5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人以上。

7.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30%以上。

第七条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汤阴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三)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四)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汤阴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五章评审认定

第九条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的程序:

(一)评审。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深入到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认定条件,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公示。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进行公示。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县级示范园区,颁发“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乡(镇)政府是创建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规范化运作的示范园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各乡(镇)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示范园区,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并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量的资金奖补。

第十三条对示范园区每年审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撤销“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汤阴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已给予补贴资金的一并收回。

(一)擅自改变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创业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协议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示范园区被创业者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七)创业成功率低于30%(省30%)的(创业成功标准为稳定经营两年以上,以工商、税务、电力部门凭证为依据)。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汤阴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汤阴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6〕97号)、《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汤政办〔2016〕67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示范、树立标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项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人以上(含12人)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60%以上。带动贫困家庭成员创业和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对在职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80%以上。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

(2)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6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

(1)有创办专业农场的章程。

(2)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3)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

(4)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5)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二星级以上。

第六条申报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五)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八)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七)项共同材料,还需分别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

(1)最近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

(2)员工花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交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书。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最近一年的盈余分配表。

(4)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5)最近一年的主要产品(服务)销售统计表。

(6)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

(1)家庭农场章程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5)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各类经营主体向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乡(镇)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确认所报材料真实,经审核后汇总,形成评审报告,上报到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评审认定

第八条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研究认定。

(二)公示。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的示范项目拟定名单,进行公示。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九条经认定公布的示范项目,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并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量的资金奖补。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跟踪管理两年,两年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示范项目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汤阴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