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版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

发布:行政执法局 来源:行政执法局 时间:2016-12-02 17:18:49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全部内容 设定依据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相关表格 流程图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常见问题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网上受理 暂不支持
实施单位 行政执法局 责任科(股)室 行政执法局审批服务股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办理材料 1、申请表2份; 2、法人身份证件及办理人身份证件1份; 3、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 4、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非必备)。 5、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非必备) 6、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非必备)。
办理地点 汤阴县便民中心行政执法局窗口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3:00-6:00(夏季) 联系电话 0372-3892365
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决定;责任人:窗口第一受理人员;2.审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任人:审办股工作人员;3.决定: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许可决定;责任人:单位审批局长;4.送达:送达审批文书;责任人:审批服务股.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监督投诉 0372-6212345
并联审批 需现场勘查
最终结果文件 最终决定机关
常见问题
相关法规
备注

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