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发布:气象局
来源:气象局
时间:2017-08-23 1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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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 |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
相关表格 |
流程图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常见问题 |
事项名称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网上受理 |
暂不支持 |
实施单位 |
气象局 |
责任科(股)室 |
气象局审批服务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发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3、《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 |
申请条件 |
无特殊要求 |
办理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和《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安阳市气象局网站下载。 2.项目批文(已经立项的)(原件查验,复印件A4纸规格); 3.气象可行性项目专题报告或提供气象资料的气象台站证明。备注: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办理地点 |
汤阴县企业中心气象局窗口 |
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上班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3:00-6:00(夏季) |
联系电话 |
0372-3629829 |
办理流程 |
1.受理:企业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责任人:窗口第一受理人员;2.审查:受理申请材料,告知相关权利;责任人:申办股工作人员;3.决定:企业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作出审核决定;责任人:审批局长;4.送达:企业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出具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领取。;责任人:审批服务股.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0372-6212345 |
并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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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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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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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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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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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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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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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