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布:林业总站
来源:林业总站
时间:2017-08-23 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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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 |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
相关表格 |
流程图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常见问题 |
事项名称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网上受理 |
暂不支持 |
实施单位 |
林业总站 |
责任科(股)室 |
林业总站审批服务股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至四十六条 |
申请条件 |
无特殊要求 |
办理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办理地点 |
汤阴县便民中心林业总站窗口 |
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上班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3:00-6:00(夏季) |
联系电话 |
0372-6228953 |
办理流程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责任人:窗口第一受理人员;2.审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责任人:审办股工作人员;3.决定: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责任人:单位审批局长;4.送达:按时办结《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告知;责任人:审批服务股.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0372-6212345 |
并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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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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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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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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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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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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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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