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发布:环保局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16-12-02 17:28:0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全部内容 |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
相关表格 |
流程图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常见问题 |
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网上受理 |
暂不支持 |
实施单位 |
环保局 |
责任科(股)室 |
环保局审批服务股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申请条件 |
无特殊要求 |
办理材料 |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企业法人、组织的书面申请; 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地点 |
汤阴县企业中心环保局窗口 |
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上班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3:00-6:00(夏季) |
联系电话 |
0372-3629820 18537298320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报材料、与申请单位协调有关事项;责任人:窗口第一受理人员;2.审查: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责任人:审办股工作人员;3.决定:研究决定;责任人:单位审批局长;4.送达:送达申请单位;责任人:审批服务股.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0372-6212345 |
并联审批 |
|
需现场勘查 |
|
最终结果文件 |
|
最终决定机关 |
|
常见问题 |
|
相关法规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