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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18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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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永兴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48428H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精忠路东段路北(白营镇)

法定代表人:李庆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日至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1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日处理2万吨生活污水项目正常运行,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但在回流污泥泵站有一台水泵连接一根白色消防水带,将本应该回流至厌氧池或者储泥池的污泥,通过白色水带将污泥排到出水口管道内,通过混合处理达标的废水一起排出。我局委托河南景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含水污泥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26mg/L,氨氮3.02mg/L,总磷0.83mg/L,总氮39.5mg/L;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其中总磷超标0.66倍,总氮超标1.63倍,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超标。你单位通过暗管偷排方式,将本该回用或压滤的含水污泥直接排放到废水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照片、录像;河南景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景盛检字(JSFW20260430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摘选复印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其它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偷排含水污泥的行为。2026年6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未发现偷排含水污泥的行为。

2026年6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私设暗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pH值10-11或pH值4-5),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2,3,1,1,1,1],处罚金额(X):610750,代入公式:610750=100000+(1000000-100000)×[(5/5)²+(1²+3²+2²+3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61075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私设暗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