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路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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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韩庄镇乾坤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韩慧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7日群众信访举报你单位在车间内喷漆作业,并附有视频证据。接信访举报后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开展调查,发现你单位车间仓库存有20箱共计约240瓶“三和”牌手摇自动喷漆罐,每罐为350ml,现场已使用过的接近100瓶,现场在你单位车间内发现已完成喷漆的部分产品。经询问调查,你单位喷漆行为属实,喷漆工作人员为你单位员工。你单位未建设喷漆房及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喷漆作业主要在车间库房内完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安阳路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2026年4月27日车间现场已完成喷漆作业的部分产品、信访群众提供的安阳路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工人喷漆作业视频;在安阳路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内发现的“三和”牌自喷漆照片;安阳路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木质托盘喷漆痕迹;企业关于喷漆情况的说明;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企业办公室主任及具体喷漆工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安阳路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企业2025年度营业额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喷漆行为。2026年6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未发现再次喷漆行为,你单位提供原库存自喷漆退货清单,该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6号: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2、1、1、1],处罚金额(X):83900,代入公式:83900=20000.0+(200000.0-20000.0)×[(4/5)²+(2²+1²+1²+1²+2²+1²+1²+1²)/5²-4-×8]×50%,最终裁量金额:83900元。
你单位于2026年6月1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要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主要理由:一、违法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二、主动彻底整改,全额清退物料,永久停止喷漆作业,风险完全消除。三、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全程积极配合。经我局人员现场核查及审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在调查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积极主动整改。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6712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