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建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583027372
地址:汤阴县韩庄乡羑河村北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杨建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6年4月29日委托河南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检测,主要项目为:密闭性、液阻、气液比,2026年4月30日河南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本次油气回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CX(HJ)2026042905。2026年5月8日我局收到报告,依据报告显示:你加油站在本次检测中6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7、7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72、8号加油枪气液比为1.23,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气液比标准值范围为1.0-1.2。你加油站在本次检测中6号、7号、8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问题,现场你单位正常营业,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经调查询问该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汤阴县建芳加油站出具的检测报告:CX(HJ)2026042905、河南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资质、检测人员资质及检测设备资质;汤阴县建芳加油站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汤阴县建芳加油站2025年营业额证明、员工花名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内容摘录)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6年5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你加油站正常营业,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已委托河南中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再次开展检测,依据中北检测2026年5月13日出具的报告(HNZB-202605130248)你加油站6号、7号、8号加油枪气液比已达标,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2026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9号。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出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由于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选项不取。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处罚金额(X):29360,代入公式:29360=20000.0+(200000.0-20000.0)×[(1/5)²+(1²+2²+1²+1²+1²)/5²×5]×50%,最终裁量金额:29360元。
你单位于6月11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及整改报告、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一、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正常,属偶发性机械性能波动;二、积极进行整改,更换有关零件,5月10日委托河南中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气液比、密闭性、液阻都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三、当前加油站经营极端困难。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及审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你单位违法法行为属实,你单位在调查询问中能积极配合工作,并积极主动整改减轻环境危害。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整(23488)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