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职权 类别 | 事项 编码 | 实施 主体 | 设定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 15 | 在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 奖励 | 410523001710003 | 汤阴县司法局 | 〖行政法规〗《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收件:接收申报材料。2.受理:审查材料内容和要素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上报审核,不符合条件退回。3.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研究。4.决定:召开专题研究会,形成表彰通报。5.送达:通过邮寄或领取形式将表彰通报送达至单位或个人。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7E0001 | 汤阴县司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持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7E0004 | 汤阴县司法局 |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三、〖部门规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148号)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汤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公示
发布:未鑫来源:司法局时间:2026-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