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纵海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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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宜沟镇腾飞大道安阳市汉易亨棉业有限公司院内6号
法定代表人:冯凤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7日省厅督导组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纵海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平方米液袋项目,生产设备膜材专用焊接机正在使用,其余焊接生产设备未使用;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开启,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我局调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和执法人员证明及亮证视频;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4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
2025年11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完成责改。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9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免予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当日使用的生产设备是1台高频焊接机,因该设备生产过程中几乎不产生废气、烟尘,且使用频率极低,故未将其与环保设施做联动开关的线路,违法情节轻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20000)×[(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元。
经调查,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基本属实。当日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未开启是因为高频焊接机设备坏了,更换配件后修理师傅在调试机器,忘了开启,检查组发现后你单位第一时间对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进行了开关线路的连接,对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违法时间很短暂。问题发生后,你单位进一步完善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全厂工人开展了环保法律法规专项培训教育警示活动,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