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汤阴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
地 址:汤阴县文化街15号
受委托单位:汤阴县教育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地 址:汤阴县星阁路北段
为规范教育执法行为,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汤阴县教育局决定委托汤阴县教育发展中心行使部分教育行政执法职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
根据职责要求,全面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民办学校年检、教辅材料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委托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维护正常教育秩序。
二、委托机关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执法职权。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终止执法委托。
(四)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五)对重要的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核,讨论决定受委托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受委托单位查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使用委托机关制发的规范执法文书。
(四)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县司法局备案。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