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阴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别 | 事项编码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2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3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离、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4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5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6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7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7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修改章程开展活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8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修改章程开展活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9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09 | 汤阴县民政局 | 1.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改)第九条(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改)第四十二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6A0010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1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2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3 |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3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4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5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5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6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6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7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7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8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09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0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1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2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3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4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5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6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7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7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8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8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9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19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0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0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1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1 | 汤阴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8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2 | 汤阴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9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 |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3 | 汤阴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1条规定:“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4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4 | 汤阴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0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5 | 汤阴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2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制止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予以没收,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6 | 汤阴县民政局 | 1.行政法规: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河南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投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案件全面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
| 37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7 | 汤阴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各项管理规定、制度。 2.落实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界桩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公安、水利、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3.完善、健全行政处罚机制,细化处罚措施,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对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予以公开。 |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维护界桩的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的;(二)对生产、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地区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造成管理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据《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令123号) |
| 38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6B0028 | 汤阴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投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案件全面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 39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4105230016C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决定责任: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登记保存检查对象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决定。 2.执行责任:登记保存涉案证据。 3.处理责任: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交付决定书和清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0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4105230016C0002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决定责任: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登记保存检查对象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决定。 2.执行责任:登记保存涉案证据。 3.处理责任: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交付决定书和清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3.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 4.地方性法规:《安阳市民政局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民文〔2021〕91号)。 5.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3〕67号)。 |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民政所上报确认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 |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3〕67号)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人员不实和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占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 42 | 特困供养资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2 | 汤阴县民政局 | 1.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 3.地方性法规:《安阳市民政局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民文〔2021〕91号)。 4.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3〕67号)。 |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民政所上报确认的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将特困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 |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3〕67号文件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人员不实和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占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 43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3 | 汤阴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 根据市启动联动机制实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按时按标准将价格临时补贴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六、抓好责任落实。 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联动机制的建议。 |
| 44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4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高龄津贴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民文【2019】124号 |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民政所上报确认的高龄津贴对象名单将高龄津贴社会化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 | 《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高龄津贴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民文【2019】124号 八、责任追究。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5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5 | 汤阴县民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民政所上报确认的孤儿对象名单,按月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通过“河南省惠农惠民一卡通”直接社会化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安民文【2019】 111号)三、加强资金监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基本生活费的,应依法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严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
| 4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6 | 汤阴县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豫民文〔2021〕83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的通知》。 |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第三项保障措施第四条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
| 47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救助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7 | 汤阴县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1.受理责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的救助申请。 2.审查责任: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申请救助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救助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依规救助。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的救助记录;依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 48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8 | 汤阴县民政局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国防公路建设工役制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指导意见》 豫交文〔2014〕501号。汤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起,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300元。 | 1.受理责任:由交通运输局转交相关人员名单材料;依照相关文件办理云南工役制人员困难救助金的发放。 2.审查责任: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国防公路建设工役制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指导意见》(豫交文〔2014〕501号)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发放;法定告知。 | |
| 49 |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4105230016E0009 | 汤阴县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民政所上报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名单,按月将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通过“河南省惠农惠民一卡通”直接社会化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中规定“(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50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30016F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负责人签批。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30016F0002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责任人签批。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2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1.受理责任: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3.送达责任:发放婚姻登记证;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 53 |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2 | 汤阴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1.受理责任: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3.送达责任:发放婚姻登记证;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
| 5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3 | 汤阴县民政局 |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 〔2019〕194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材料齐全的完成审核审批。 3.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
| 55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4 | 汤阴县民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发放孤儿证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符合要求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巡访,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追究机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5 | 汤阴县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不符合要求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巡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中规定“(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57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6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豫民文[2023]11号)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查,缺少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2.审查责任: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并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评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条件且评估合格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4.送达责任:颁发收养登记证。 5.监管责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㈡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㈢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㈣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㈤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㈥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㈦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㈧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
| 58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7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1.受理责任: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书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未达成协议或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不齐全,由登记人员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按要求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字或按手印。 4.送达责任:收回收养登记证,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㈡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㈢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㈣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㈤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㈥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㈦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㈧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
| 59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8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1.受理责任:对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告知办理撤销收养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的,撤销收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书。 4.送达责任:及时将审查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 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㈡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㈢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㈣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㈤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㈥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㈦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㈧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
| 60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6G0009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16号)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6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变更印章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模式。”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2 | 汤阴县民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各级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凭以办理开户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3 | 社会团体刻制、变更印章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3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实施)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4 | 社会团体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4 | 汤阴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实施)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5 |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机构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5 | 汤阴县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处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实施)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6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6 | 汤阴县民政局 |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文【2011】19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 1.受理责任: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3.送达责任:核查火化信息;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 67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7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通过社会第三方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 |
| 68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8 | 汤阴县民政局 | 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的通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1.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9 | 火葬区要求自己运送遗体的同意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09 | 汤阴县民政局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改)第十七条 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送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 1.严格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遗体接运办法和程序接运。 2.完善遗体接运机制,会同公安、医院、单位及各级政府,殡仪馆密切配合,加强对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 3.细化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控制非法接运遗体。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0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10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71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11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72 |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12 | 汤阴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 1.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工作程序和权限进行。 2.完善行政区划管理机制,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3.细化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审核上报相关资料,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3 | 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的编制与发放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6H0013 | 汤阴县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实地勘查阶段:实地勘察进行编制。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门(楼)牌编制证明(证书)相关文书。 6.监管责任:开发单位(或管理单位)按规定国标安装门(楼)标志牌;验收、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74 | 慈善表彰 | 行政奖励 | 4105230016I0001 | 汤阴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1.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4.送达:完成公示后,核实公示意见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汤阴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李淑悦来源:民政局时间:2025-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