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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发布:贺晓明来源:水利局时间: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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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汤阴县水利局决定委托汤阴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汤阴县水资源事务中心、汤阴县水利保障服务中心在汤阴县水利局委托范围内行使部分水行政执法职能。

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公告。

附件1:委托汤阴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附件2:委托汤阴县水资源事务中心

附件3:委托汤阴县水利保障服务中心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汤阴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王海科  

地    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

受委托单位: 汤阴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红艳     

地    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汤阴县水利局决定委托汤阴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部分水行政执法职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三定方案职责要求,全面强化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对水利工程质量、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水资源调度、水利建设项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取水许可、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等,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发现水事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固定证据;配合委托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公益诉讼。

二、委托机关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执法职权。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终止执法委托。

(四)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文书开展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

(五)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份送汤阴县司法局备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2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 汤阴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王海科      

地    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

受委托单位: 汤阴县水资源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贺世杰    

地    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汤阴县水利局决定委托汤阴县水资源事务中心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部分水行政执法职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三定方案,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及泉域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构建覆盖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对用水活动、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水资源调度、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水利建设项目、小水电生态流量、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取水许可等,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水事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固定证据;配合委托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公益诉讼。

二、委托机关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执法职权。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终止执法委托。

(四)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时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规范文书开展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

(五)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份送汤阴县司法局备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汤阴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王海科      

地    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

受委托单位: 汤阴县水利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梁帅华    

地    址:汤阴县东大街83号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汤阴县水利局决定委托汤阴县水利保障服务中心在全县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配合局机关职能科室监督、指导相关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三)负责查处上级交办或跨县区的水事违法案件。

(四)对局机关职能科室、局属单位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对属于县级权限范围的水事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公益诉讼。

(七)其他事项,根据需要由汤阴县水利局另行委托。

二、委托机关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执法职权。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终止执法委托。

(四)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五)对重要的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核,讨论决定受委托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受委托单位查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使用委托机关制发的规范执法文书。

(四)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

(六)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份送汤阴县司法局备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