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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民政局来源:民政局时间: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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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养老机构监督检查: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2、经营性公墓行政检查:对同一经营性公墓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对同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对同一社会团体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