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监督检查: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2、经营性公墓行政检查:对同一经营性公墓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对同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对同一社会团体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