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相关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关控制措施
1. 所有人员进入公共场所需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
2.在暂时关停旅游景区、影剧院、网吧、KTV、活禽市场等场所的基础上,暂停公众聚集活动,倡议广大群众不拜年、不聚餐,劝告全县居民无特殊原因不要前往外地,特别是不要开私家车或搭乘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等交通工具前往湖北省和已确诊病例的地区,并劝告在湖北的亲朋好友暂缓回家。
3.疫情管控期间,县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凡发现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各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压实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实施意见,并负责督导落实。
二、公共场所范围
公共场所主要包括:1.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广场、游园);4.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5.商场(店)、书店;6.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7.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职责分工
1.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2.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3.指挥部办公室要把留置观察告知书发到各乡镇,各乡镇要逐户彻底排查从湖北回来的人员,对湖北返乡人员以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做好登记和体温数据记录。
4. 交通部门要从严登记排查外地车辆,尤其要对湖北的车辆逐一消毒,如有发烧人员由专人带送隔离场地隔离观察。
四、相关要求
1.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进入应急防控战备状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疫情“日报告”制度。
2.全县所有财政供养人员,不准前往外地,不准串门拜年,不准组织聚餐,不准参与聚餐,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单位值班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3.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和检查体温提示,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后方可进入,对未佩戴口罩或测量体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车主应当对搭车前往湖北省、有确诊病例地区的乘客进行劝阻。
4.对不听劝阻违反相关控制措施的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另行通告。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