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的细则
汤政〔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2016〕32号)文件要求,按照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辖区范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跨省或跨省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四、加强征地费用监督管理,成立征地费用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费用进行专项审计,避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征地费用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群众的监督。
六、本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补偿标准与本标准相抵触的,按本标准执行。
七、由各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各产业园区、机场及周边范围禁止兴办设施农业、大田植树和其他。
附件:1. 汤阴县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则
2.房屋成新系数表
2017年5月8日
汤政〔2017〕9号(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细则)(附件1).xls
汤政〔2017〕9号(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细则)(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