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15﹞48号)文件精神,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的支持职工购房,近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1、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连续正常足额缴存12个月,放宽到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职工购买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60%放宽到现在的30%。
3、实行异地贷款,我市户籍职工在外地市就业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区域内购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本市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证明材料的时限由原来的两年内放宽到五年内。
6、开展按年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于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