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一批县级证明事项的决定
发布:原瑞芹  来源:编办  时间:2018-11-12 17:00:46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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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2018〕17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县级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安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级证明事项的通知》(安审改办〔2018〕2号)和《安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证明事项的通知》(安审改办〔2018〕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4项县级证明事项(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严格证明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发现变相保留或上级明令取消仍继续实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上级有关改革动态和相关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

三、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取消证明的事项中,需要受理部门核实确认的,要通过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核实的方式办理;接受征询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及时反馈意见。   

附件:取消的县级证明事项(4项).xlsx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