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公示期内,请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沟通与完善管理办法,请您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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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5日
关于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通知》(安人社医疗〔2018〕26号)、《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待遇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及《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汤政办〔2017〕4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农村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进行相关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困境儿童。
二、病种范围
在目前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43个门诊慢性病病种基础上,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增加心脏病、高血压Ⅱ期、脑血管疾病、肝炎(主要指慢性病毒性乙肝)、重型哮喘、风湿性关节炎、抑郁症、视神经脊髓炎、短肠综合征等9个门诊慢性病病种。
三、保障内容
(一)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政府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提高对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5%。
(二)保障对象按自然年度享受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一致。
四、申报地点
乡(镇)卫生院就近申报、就近就医,特殊病种到县级医院申报。
五、提交资料
(一)携带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检查结果或报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
(二)申报政府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门诊慢性病病种,无住院病史资料的,可提供县、乡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治疗记录或县级及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疗机构专家开具的诊断证明。
六、鉴定程序
申报资料齐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将鉴定审批手续送达医保中心慢性病科,实行按月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批,鉴定通过的次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七、就医管理
参照《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
八、费用结算
(一)政府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结算与限额管理相结合。
(二)鉴定通过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5%。(限额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结算,垫付资金每月末向医保中心申请拨付时须提交发票、处方、清单、结算单及汇总表。
九、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工作。
(二)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农村贫困人口鉴定的组织、宣传、信息汇总、公示工作。
(三)各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按照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四)对新发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开通绿色通道,由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信息并做好登记,及时为农村贫困人口鉴定。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到2020年,届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再作调整。
附件:1.《汤阴县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
2.《汤阴县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限额病种和限额标准》
附 件1
汤阴县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
病种、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
一、心脏病
鉴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心电图证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异常Q波;(2)S-T段水平性或下斜行压大于0.1MV;(3)T波倒置;(4)严重心率失常。
2.一度以上心衰。
3.经X线胸片证实,肺淤血,心影扩大,右房或右室增大。
费用支付范围 支持治疗的相关药物;并发症的治疗,如:心律失常、心衰等。
二、高血压Ⅱ期:(基础血压160—179/100—109mmHg)
鉴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左室肥厚(有X光胸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资料证实)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
3.肾:微量蛋白尿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1.2-2.0mg/dl)
4.脑:有脑梗塞病史或经脑出血影像资料证实。
费用支付范围:降低血压的药物;并发症的治疗。
三、脑血管疾病
鉴定标准 有梗塞或出血病史资料、诊断证明、有CT或MRI确诊的检查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生活不能自理;2.肌力≤四级;3、肌张力增高、肢体自主活动困难;4.痴呆:(认知能力丧失、大小便失禁);5.有语言障碍。
费用支付范围 支持治疗的相关药物。
四、肝炎(主要指慢性病毒性乙肝)
鉴定标准 有明确乙型肝炎阳性检查资料,肝脏病毒的载量阳性检查单,超声检查有炎症损害,转氨酶升高等检查资料。
费用支付范围 抗病毒、保肝药物。
五、重型哮喘
鉴定标准 反复频繁发作三年以上,每年有发作期住院病历;需长期口服缓/控释茶碱,每日需要吸入激素或气道扩张药物。
费用支付范围 缓/控释茶碱、吸入激素。
六、风湿性关节炎
鉴定标准 有明显临床表现且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资料。
费用支付范围 非甾体类抗炎药、活血化瘀、止痛、抗风湿药、肾上腺皮质激素。
七、抑郁症
鉴定标准 诊断证明确诊为抑郁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心境低落为主,同时伴有下列4项以上:
1.持续的情绪低落,无愉快感;
2.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冲动;
4.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工作能力下降;
5.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有内疚感或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明显体重下降。
(二)有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三)病情反复发作3次或病程在3年以上,每次发作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且持续至少2周;至少有一次专科医院住院系统治疗,或专科门诊系统治疗一年以上。
费用支付范围 相关药物治疗。
八、视神经脊髓炎
鉴定标准 符合相关疾病诊断标准。
费用支付范围 抗生素、神经营养药物及相关药物。
九、短肠综合征
鉴定标准 符合相关疾病诊断标准。
费用支付范围 肠内营养药物。
附件2
汤阴县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限额病种和限额标准
序号 |
重症慢性病病种 |
报销比例(%) |
医疗总费用限额标准 元/月 |
备注 |
1 |
心脏病 |
85% |
200 |
|
2 |
高血压Ⅱ期 |
85% |
100 |
|
3 |
脑血管疾病 |
85% |
200 |
|
4 |
肝炎(主要指慢性病毒性乙肝) |
85% |
200 |
|
5 |
重型哮喘 |
85% |
200 |
|
6 |
风湿性关节炎 |
85% |
200 |
|
7 |
抑郁症 |
85% |
200 |
|
8 |
视神经脊髓炎 |
85% |
200 |
|
9 |
短肠综合征 |
85% |
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