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李祥  来源:金融办  时间:2018-09-30 18:55:02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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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汤阴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引导效果,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资管分离、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引导基金、子基金”两层架构模式,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由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母基金,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

第二章 引导基金设立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存续期原则上3+2+2年,规模3亿元,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县财政局委托县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进行出资。发展中心与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是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与社会资本合作对引导基金出资。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或债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再参与设立若干支子基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已成立的汤阴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融资委员会”)是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投融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统筹指导政策实施;

(二)筛选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人;

(三)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四)核准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发展相关政策;

(六)审议批准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投融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研究扶持产业发展基金相关政策、措施;承担投融资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引导基金对外协调工作,提请投融资委员审议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投资集团是投融资委员会指定的基金管理人主管部门,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目标和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考核评价引导基金及管理人;定期向投融资委员会汇报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作为引导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具体执行投融资委员会批准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具备丰富基金管理经验,能够保证基金正常运营;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执业操守和信誉;

(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丰富的项目资源和较强的产业导入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六)至少成功设立过1支产业基金;

(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参与子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将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尽职调查报告上报投资集团、投融资委员会审查、决策;

(二)拟定引导基金让利方案;

(三)建立引导基金专家顾问库;

(四)定期向投资集团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承办投资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子基金设立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子基金放大政府出资效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汤阴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参股各支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对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十四条 子基金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形式分别设立。引导基金可采取参与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合同等(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地域约定、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人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及行业要求进行遴选。

第十七条 子基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公开征集。按照投融资委员会批准的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子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投资集团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子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投融资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子基金管理人完成子基金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出资工作后,引导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子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投融资委员会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县食品、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支柱性产业;金融、物流、互联网+、电商、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绿色、科技、生态型农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100%投资于汤阴县辖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不得违反《汤阴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投资负面清单》”)规定。

第六章  引导基金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均可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投资,支持项目发展。

第二十二条  由基金劣后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向投资集团提出申请,投资集团受理后对基金进行初审。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一)投资集团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方案合理性、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投资集团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融资委员会审定。

(三)投融资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明确。

(四)根据投融资委员会书面审定意见,各出资人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引导基金、子基金落实出资责任。

第七章 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投资政策性目标实现,依据本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等规定,做好引导基金总体规划布局、项目信息服务、投资机构尽职考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引导性管理,但不应干预子基金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在协议中约定:

(一)遵守本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

(二)接受投融资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政府出资收益中可以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政府主导项目风险补偿和优秀子基金管理团队奖励。

第二十六条 投资集团对产业引导基金的运行费进行独立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选择在汤阴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投资集团、发展中心、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择确定。

第八章 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由出资人共同商定,但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县财政局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引导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引导基金及其从子基金退出的本金及结余收益原则上应用于滚动投资。引导基金到期后,应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本办法适时退出。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其他出资人如有违反本办法、协议的行为,投资集团可要求违约出资人或基金管理人及时整改,整改无效时可依据母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要求违约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

(一)引导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首期出资拨付6个月以上,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五)经投融资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办法的。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引导基金扶持作用,根据我县产业引导政策以及不同子基金的行业属性,在子基金实现投资约定目标时,引导基金可对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管理人实施收益让利激励机制。让利总额不超过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获得的总收益。具体让利幅度,应根据引导基金放大效应、投向特定领域、对我县相关重点行业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由投资集团拟定方案报投融资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子基金投资的股权、债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九章 财政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视资金需求分期出资。原则上投资集团应根据产业发展基金规划,将当年财政出资需求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进行年度安排。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先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投融资委员会核准的方案拨付出资资金,投资集团、发展中心应根据投融资委员会核准意见,于一周内,将财政出资资金从共管账户拨付至引导基金托管账户。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运营效率,在引导基金成立后,县财政局先行拨付3000万元至引导基金账户,作为引导基金铺底运营资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完成对子基金出资后,可凭相应证明向财政局提出引导基金铺底资金补充申请。县财政局在审查后据实补足铺底资金,保持3000万元铺底资金规模,直至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财政出资资金完成。

第三十九条 投资集团应定期向投融资委员会和县财政局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季度编制并向投融资委员会、县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表等报表,并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建立引导基金(可延伸至子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就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报投融资委员会,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子基金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投融资委员会授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暂定3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汤阴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投资负面清单

 

附件

 

汤阴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投资负面清单

 

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基金规范运营,我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公示时间:2018年10月1日-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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