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汤政文〔2016〕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5日
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核心区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河南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核心区以外100米以内;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1000米以内。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县政府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修复与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工作;
3.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的监测工作;
4.负责开展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基础设施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我县及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湿地公园一级、二级保护区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管委会应当参与一级、二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县政府及相关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河南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核心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根据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确需建设的应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或与湿地公园不相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管委会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
第十八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十九条管委会应当加强湿地公园野生动物的保护。严禁任何以投毒、电网、捕鸟网等方式捕捉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动物。
第二十条管委会应当加强保护区内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湿地公园核心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项目;
2.排放废水,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3.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4.在景物上涂写、刻画、张贴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5.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
6.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新建、扩建工业类项目、规模化禽畜养殖和其它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2.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
3.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
4.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5.建立公共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第二十四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科普宣教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防汛、暑期溺水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管委会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
第三十条管委会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
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管委会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处理产生的污水,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根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根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管委会予以处罚:
1.围垦、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破坏的湿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进入已明令禁止的保护区域的,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