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边颖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18-04-23 17:34:47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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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拟出台《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公示如下:

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范住宅小区参建方行为,保障我县住宅小区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参照《安阳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汤阴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旧城改造中零星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红线内管网(供水、污水、雨水、热力、消防、安保等)、小区公共用房(车库、幼儿园、社区用房等)以及小区其他配套公用设施(道路、照明、绿化景观、围墙、大门等)等规划规定的配套公用设施。

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如供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等)建设要求的.其建设标准由其行业部门提供。

第四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可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各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以确保入住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配套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实行开工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l.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2.住宅小区单项配套设施验收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并出具相关合格证明。

3.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安全监督评价报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章 验收移交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各项配套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凭各单项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竣工资料报汤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综合验收。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正式物业管理合同前,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临时公约》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需移交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和接受单位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汤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按照本办法执行,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相关设施交付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示时间:2018年4月23日-5月22日

联系人:杨卫平  

联系电话:0372-6225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