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以及禁用猎捕工具、猎捕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汤阴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五年。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弓弩、弹弓、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二)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对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七、监督举报电话
0372-6422110(汤阴县公安局)
0372-6213172(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0372-6213496(汤阴县林业发展中心)
八、发布与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