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阴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征求意见稿
发布:边颖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18-04-23 17:36:39 【关闭窗口】
分享:

第一条 为加快“智慧文化都,生态幸福城”建设,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县区立项的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加盖“汤阴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加盖“汤阴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经审批合格后,加盖“汤阴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确因用地状况、地形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设计方案绿地率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对批准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实际绿化面积进行专项验收,同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绿化率达标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汤阴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交付有关单位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合格后加盖“汤阴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管、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乡镇“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公示时间:2018年4月23日-5月22日 

联系人:薛中华  

电话:0372-6225573

单位:汤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邮箱:tyyllhz@163.com

征求意见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对本稿的

整体意见


 

 

具体修改意见


签字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