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3-20 17:14:29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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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汤政办〔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


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配合做好汤阴县社会信用建设,改善县域信用环境,缓解中小企业、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是按照“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原则,由汤阴县政府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建共享的县域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信息中心以建设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与现有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互为补充、互为支撑的县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应用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对中小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正向激励政策,以达到改善汤阴县域信用环境、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协调

1.成立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构建由县政府统筹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县、乡、村三级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组长由汤阴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质监局、工信委、农业局、畜牧总站、农机局、环保局、国土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人社局、法院、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原银行、村镇银行共29家单位及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其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行长、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村委会主任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汤阴县政府办公室,汤阴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2017年4月20日)

2.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共享机制。信用信息中心下设统筹协调办公室、信息采集办公室。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金融办,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信息采集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行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及查询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完成时间:2017年4月30日)

(二)建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1.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为指引,制定符合汤阴县域特点的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责任单位:人行汤阴县支行、发改委、金融办。完成时间:2017年5月10日前)

2.制定《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和《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具体方案见附件1、附件2)。(责任单位:人行汤阴县支行、发改委、金融办。完成时间:2017年5月31日前)

3.制定《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和《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采集、报送、查询、异议处理、系统运行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完成时间:2017年5月31日前)

4.制定《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和《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及共享协议书。(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人行汤阴县支行。完成时间:2017年5月31日前)

(三)召开动员会,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中心建设

1.组织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动员各单位积极参与,确保信息采集报送及时到位,保证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2017年6月10日前)

2.举行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启用揭牌仪式,签订信息采集及共享协议书。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设在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各参与单位在揭牌仪式上与汤阴县信用信息中心签订信息采集及共享协议书。(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人行汤阴县支行。完成时间:2017年6月10日前)

3.在各乡镇召开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动员大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信用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各乡(镇)政府,人行汤阴县支行。完成时间:2017年6月20日前)

(四)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评级及应用

1.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和《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要求,依法合规采集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和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信用信息,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配合,要求各参与单位提供必要的电脑终端,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及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17年7月10日前)

2.提供日常查询服务。信用信息中心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所有签订信息采集及共享协议的成员单位,包括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金融机构等根据需要,在各自单位网络电脑终端即可实现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和农户信用信息查询。(责任单位:人行汤阴县支行。完成时间:2017年7月31日前)

3.制定汤阴县农户信用等级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由政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村委会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制定农户信用等级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各涉农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7年7月31日前)

4.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制作并颁发信用农户证书。按照评定办法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由村干部、涉农金融机构代表、农户代表、党员代表组成的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对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农户信用等级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进行评价,制作并发放信用农户证书,每两年复评一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各涉农金融机构、村委会。完成时间:2017年8月20日前)

5.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制作并颁发牌匾。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原则,根据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村、乡(镇)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做出综合评定,对评审合格的村、乡(镇)授予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每年复评一次。评定结果要与乡(镇)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完成时间:2017年8月31日前)

6.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中使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7年9月20日前)

7.实行整体贷款授信和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和农户不同信用等级情况,由金融机构整体给予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并在贷款程序、期限、利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提升企业和农户融资发展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贷款难题,实现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各金融机构要将依据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授信的有关规定纳入各自业务流程,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正向示范效应,带动更多企业和农户重信用、守信用,使“有信用就有钱”理念成为激发农民参与信用评级的直接动力。(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7年9月3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制定汤阴县小额贷款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设立县级信贷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基金,实施贷前信用评级、贷中成本分担、贷后风险补偿的机制,对全县信用村镇、信用户的小额信用贷款进行成本分担、保费分担和贷款损失补偿,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讲信用、有市场的企业和信用户投放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企业和农民发展生产,创业致富,促进农村信贷可持续良性循环发展,增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能力。(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完成时间:2017年9月20日前)

(二)建立信息报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定期对各成员单位信息采集报送情况进行通报,报送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保证信息采集报送工作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完成时间:2017年10月20日前)

(三)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组织全县各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制定信用体系的激励约束措施,营造“社会参与、共建信用”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民参与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和评定的积极性,使信用村、信用户创建不仅解决农户贷款难等金融领域范畴,还要让信用村、信用户获得更多的社会信用激励,提高信用村和信用户各种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形成“有信用就有荣誉”“有信用就有方便”的社会导向,确立全社会参与建设的大信用格局,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全方位的支持作用。(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2017年10月31日前)

(四)加大再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加大对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再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加大对信用村和信用户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汤阴县支行,各涉农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7年10月31日前)

(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信用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以信用文化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建立信用文化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基地,把信用文化与汤阴县精忠报国忠孝文化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弘扬信用文化核心价值观和汤阴精神,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人行汤阴县支行,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7年10月31日)

(六)加大对信用信息中心建设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为确保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要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汤阴县政府安排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完成时间:2017年6月30日前)


附件:

1.《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2.《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附件1

《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一、系统建设实施

(一)建设单位与任务

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依托现有的汤阴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施增量升级。升级后的非银行信息系统应当可以存储和加工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所列数据项。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数据存储和备份。

(二)完成时间

系统升级及联调测试完成时间:2017年5月31日前。

二、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和协调部门

《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的部门主要是县法院、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计委、安监局、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食药监局、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汤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汤阴分公司、中国电信汤阴分公司和县自来水公司共15个单位。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

三、各涉及部门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方式及更新频率

1.县法院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法院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为县内企事业单位的法院民事诉讼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法院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民事诉讼信息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2.县人社局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人社局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劳动争议仲裁信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信息和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人社局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劳动争议仲裁信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信息和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县国土资源局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国土资源局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矿业权登记信息以及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国土资源局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矿业权登记信息以及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4.县环保局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环保局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和环保先进奖励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环保局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和环保先进奖励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5.县卫计委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卫计委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在县卫计委发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认证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卫计委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认证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企业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6.县安监局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安监局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在县安全监督局发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认证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安监局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认证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7.县工商质监局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工商质监局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在县工商局质监发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认证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工商质监局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认证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8.县国税局和地税局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在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发生的欠税公告信息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欠税公告信息以及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9.县食药监局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食药监局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县内企事业单位在县食药监局发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食药监局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信息分别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季更新,即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10.县供电公司

(1)提供的信息内容:汤阴供电公司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是县内企事业单位的电费缴费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汤阴供电公司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电费缴费信息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月更新,即每月后10日内将上月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企业信息采集办公室。

11.中国移动汤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汤阴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汤阴分公司。

(1)提供的信息内容:中国移动汤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汤阴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汤阴分公司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为县内企事业单位的电信缴费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中国移动汤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汤阴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汤阴分公司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电信缴费信息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月更新,即每月后10日内将上月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信息采集办公室。

 12.县自来水公司。

(1)提供的信息内容:县自来水公司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内容为县内企事业单位的水费缴费信息。

(2)提供信息方式:以加密介质形式报送,即由县自来水公司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水费缴费信息生成电子文档并加密后报送至县信用信息采集办公室。

(3)信息更新频率:按月更新,即每月后10日内将上月信息更新报送至县企业信息采集办公室。

四、采集信息涉及部门的义务与责任

(一)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按照各自与县信用信息中心签定的协议要求,定期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

(二)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及时核实、更正、更新相关信息中的错误或变更内容。

(三)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以发布通告的方式,将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事项告知社会各界。

五、信息查询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可提供如下查询服务:

(一)对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各类信贷业务时,可以向《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企业客户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须向县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开通《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用户后,方可使用系统查询功能。

(二)对《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在《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与县相关政府部门实现实时联网查询前,县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查询《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可按照《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填写好相关信息查询申请表后通过县信用信息中心统一办理查询。

(三)对县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查询服务。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交查询申请表并通过必要程序核实申请单位身份后,县信用信息中心向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其本单位的相关非银行信用信息。

六、信息的异议处理

在《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查询使用过程中,若被查询人对《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提供的信息有异议时,可根据《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县信用信息中心协调《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对异议信息内容进行核实与纠正,《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县信用信息中心发出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信用信息中心。

七、信息的安全管理

(一)《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数据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信息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其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确保只有获得县信用信息中心授权的查询员用户才能使用《汤阴县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


附件2

《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一、系统建设实施

(一)建设单位与任务

 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依托现有的汤阴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施增量升级。升级后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可以存储和加工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所列数据项,并且检索农户时,检索结果自动出现农户所在家庭各成员相关信息。

(二)完成时间

1.系统升级及联调测试完成时间:2017年5月31日前。

2.信息联络员培训完成时间:2017年6月30日前。

二、信息采集内容

《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内容按照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确定。

三、参与建设部门及职责

(一)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

 1.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负责在原有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基础上进行《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系统的各项协助配合工作。

2.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负责《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制定《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制度、信息查询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平稳运行;二是负责将采集信息涉及部门报送的信息录入《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三是负责《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查询的合法、合规性。

(二)县金融办

负责协调各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

(三)拥有农户信用信息的县有关政府部门

目前农户信用信息数据源主要分布于县公安局、农业局、林业总站、畜牧总站、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提供农户的户籍信息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2.县林业总站、畜牧总站

县林业总站、畜牧总站主要负责提供本单位拥有的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土地面积信息、农业生产经营信息、林业生产经营山地面积信息、林业生产经营信息、家畜家禽养殖信息以及评价农户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3.县国税局和地税局

县国税局和地税局主要负责提供本单位拥有的农户的缴税信息以及评价农户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4.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提供本单位拥有的农户的宅基地信息以及评价农户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5.县人社局

县人社局主要负责提供本单位拥有的农户的参保信息以及评价农户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四)县内各涉农金融机构

目前,县内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县农商行、县农业银行、县农业发展银行和县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县内各涉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1.配合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做好现有信用信息数据的系统导入工作。

2.配合做好《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农户信息更新录入工作。县农商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充分组织动员本单位各级信贷人员,配合做好农户信息更新录入工作。

(五)村委会

1.负责组织、动员本村农户积极参与《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2.负责本村村民评价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评价小组是由村民代表组成,是负责本村参与《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农户非量化信用信息指标评价的组织。村民评价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县信用信息中心非量化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对所属村委会每户参与《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农户进行“是”与“否”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各村村民评价小组的村民代表成员人数按照所属村委会农户数量的多少限定在5-10人之间。各村民评价小组的村民代表成员中,40%的村民代表成员由所属村委会参与《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农户民主推举选出;另外60%的村民代表成员由县内各涉农金融机构指定产生,各金融机构指定村民代表成员的数量与各金融机构对该村贷款余额的多少成正比。村民评价小组的村民代表成员任期2年,任期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县信用信息中心会同县内各涉农金融机构及所属村委会商议增补选出。

3.负责县信用信息中心下发的信息采集格式,对本村农户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逐级汇总报送至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同时,各村委会应按照县信用信息中心的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四、信息查询

为保护《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的查询应参考人民银行现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模式,由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负责相关查询工作。除农户本人查询外,其他查询方应经农户数据主体本身的授权同意后,出示相关规定资料,到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进行查询。

五、异议处理

在《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查询使用过程中,若被查询人对《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有异议时,可向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应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异议信息内容进行核实与纠正,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尽快修正确实与事实不一致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