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路向阳路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  来源:行政执法局  时间:2019-01-17 10:42:21  浏览人次 【关闭窗口】

现将《汤阴县人民路向阳路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止。公示期内,请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对管理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沟通与完善管理办法,请您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电子邮箱:tycg.100123@163.com

联系电话:0372-6216691

汤阴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1月16日

 

 

汤阴县人民路向阳路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城区人民路、向阳路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百城提质建设工作成果,净化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是城区人民路、向阳路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文明办、规划、住建、公安、工商质监、食药监、交通、卫生、畜牧、税务、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人民路、向阳路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1、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临街一层建筑安装空调外机高度应在2米以上,二层以上必须与相邻建筑空调外机在一条水平线上,并用相同颜色、相同造型和材质的防护网遮挡;不得安装临街防盗窗,确需安装的,必须安装到窗户玻璃内侧;不得安装遮阳雨棚、晒衣架等附属物;外墙瓷砖脱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要及时维修维护;外墙涂料污浊、陈旧、破损的,必须按照原有色调、样式及时刷新;临街建筑严禁破墙开店、改建阳台、封闭外走廊和楼顶加层。

2、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外立面装修必须与街道现有色调、样式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过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设立车辆清洗站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以及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生产加工站点。

5、街道和楼体亮化设施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安装,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得阻挠,不得擅自设置与统一规划设计不一致的亮化设施。

6、违反建筑物容貌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擅自设立车辆清洗站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其他生产加工站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商业门店经营秩序及商贩摊贩管理

1、工商质监部门要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做好商业经营业态的规划分类及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引导并形成亮点和特色。凡不符合业态分类的商户,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现有不符合业态分类的商户,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疏导和分流。

2、道路两侧所有商业门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进店经营,严禁店外堆放商品物品和垃圾杂物,严禁店外生产加工和销售商品,严禁播放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招揽生意。商业门店举办开业庆典活动必须报请城市管理部门本案审批并接受监督管理;开业庆典活动要一律从简办理,严禁店外搭设舞台、播放音响、举行文艺或促销演出,严禁店外摆放商品物品和悬挂条幅广告。

3、道路两侧各类餐饮饭店不得朝向街面设置安装排烟管道及油烟净化装置,不得向城市街道和公共通道排放油烟或者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4、禁止在街道两侧店内外经营生鲜、活禽及牲畜宰杀业务。经营生鲜、活禽及牲畜宰杀业务的必须到指定的市场经营。

5、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街心花园游园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或者开办集贸市场。确需设置或者开办的,必须严格经过审批并加强监管。

6、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摊点或者开办的集贸市场,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规范经营、文明经营,不得乱占乱摆、乱串乱移和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严禁露天烧烤食品。摊点的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环境干净卫生,做到摊撤地净。

7、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营生鲜、活禽及牲畜宰杀业务或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商业门店牌匾管理

1、所有商业门店实行一店一牌,不得重复设置。

2、设置牌匾原则上应在建筑物的一层屋檐位置设置,建筑物二层(含二层)以上和建筑物两侧墙体不得设置牌匾和户外广告。在临街建筑二层以上经营或者办公的,其牌匾标志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设置。

3、不准设置竖立牌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要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同一建筑物及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协调统一,规范整齐,样式新颖,美观大方,用字规范。

5、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并安装亮化设施。

6、牌匾设置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其他等公共设施安全。

7、现有商业门店的牌匾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安装。政府部门统一设置安装之后,出现门店转让需更换牌匾名称的,由业主按照门店牌匾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更换,只准更换店名用字,不得改变规格、尺寸及样式、颜色;出现破损或者新开设门店的,由业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维修更换或者设置安装。

8、设置门店牌匾必须报请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或未按照规定设置门店牌匾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拆除。

五、户外广告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报请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汤阴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接受监督、指导与管理,严禁擅自设置或者不按审批的内容设置。

2、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合法健康,外型整洁美观,位置设置适当,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楚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安装安全牢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街景环境相协调。

3、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墙体、门窗玻璃、市政公用设施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或者张贴、张挂宣传品与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监管单位、责任单位予以全部清除。

4、禁止沿街悬挂标语横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悬挂设置的,必须报请批准,悬挂期限不得超过审批期限,到期应当按期拆除。悬挂期间设置单位必须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

5、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非法贷款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公共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施工现场管理

1、道路两侧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出入口必须保持整洁;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符合扬尘治理相关要求。

2、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监督管理单位给予责令整改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环境卫生管理

1、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保持设置合理、位置适当、样式新颖、数量充足、与城市街景相协调。

2、取消街面现有放置的垃圾箱和垃圾桶,统一移至背街小巷。

3、推行生活垃圾不落地定时收集制度。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沿街商业门店、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垃圾每天进行定时收集、运输和处理,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处置得当,道路路面干净卫生。定时收集垃圾每天不少于4次。

4、加大机械化清扫洗扫和洒水喷雾抑尘频次,实行早6点至晚10点全天16小时道路人工保洁制度,严格执行“以克论净”工作标准,切实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机械化清扫洗扫每天不少于5次(冬季除外),其中,早晨1次,上午2次,下午2次;道路洒水喷雾频次要根据天气变化和季节变化实际情况确定,确保抑尘效果。

5、加大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洁力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每天对道路两侧环境卫生设施外观进行清洗擦拭,对内部垃圾进行及时清理,确保垃圾日产日清,环卫设施干净卫生。

6、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大督导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确保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环卫设施清洗维护等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道路卫生质量进一步提升。

7、加快建立和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垃圾分类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原则,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环保部门要建立有害垃圾处理体系,园林绿化部门要建立园林绿化垃圾的收运、处理体系,防止各类垃圾混收混运,增加处理难度和成本。要按照“三分类”“四环节”的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个环节”全程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政府机关单位、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头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动全县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8、对不能严格履行道路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责任义务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终止环卫保洁作业相关合同。

八、城市交通和停车管理

1、一切行人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人、行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停车位按序、按位、按指向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3、禁止在人行道上或者占压盲道停放机动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4、在未施划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地段,非机动车一律按照前轮朝外、紧靠路沿石垂直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和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人为设置障碍,占据停车泊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6、禁止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和机动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及随意停靠。

7、公安交通部门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交通信号设施和各类交通标志,并做好停车泊位的规划工作;公路部门要按照规划及时施划各类交通标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标线并定期刷新,引导各类车辆有序通行和停放。

8、对违反上述规定乱停乱放、非法营运或者违反交通规则、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架空管线管理

1、积极倡导和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强电、弱电、供热、供气等架空管线入地工作。现有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要及时给予整理、绑扎和整修、维护,不得乱扯乱挂、乱设乱架,确保规范有序。

2、对私拉乱扯或者私设乱架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责令整改,限期清理;逾期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市政绿化设施管理

1、在道路上新建或者改建各类管线,埋设各类标牌标志,搭设各类棚、亭、画廊等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报请城市规划和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经批准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必须预缴市政道路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2、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等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必须经过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在不损害道路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3、市政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经常性管理、养护和维修制度,保持设施完好、外观整洁、功能正常发挥。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损害、迁移、拆除或者使用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设施;严禁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害花草树木;严禁在公共照明线路上私拉乱扯各类供电线路,禁止擅自接灯照明或者安装其他电器设施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迁移或者临时使用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必须依法报请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管理

1、县文明办、县城市管理局、城区相关乡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并加强监督管理。

2、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门前三包”职责义务,严格做到:

(1)包维护环境卫生整洁。负责维护地面卫生,制止损害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不乱扔乱倒垃圾杂物,做到“六净”(地面净、墙根净、树根净、电杆净、花池绿地净、路沿石边净)“十无”(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渣土瓦砾、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烟蒂、无油渍、无痰迹、无积尘、无塑料袋)“一及时”(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卫生达标。

(2)包维护市政绿化设施。爱护门前市政公用及园林绿化设施,制止损害、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改动、拆除市政、公用、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毁坏花草、树木等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城市管理或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3)包维护市容交通秩序。自觉维护门前市容环境秩序和交通秩序,制止和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做到无乱搭乱建、无店外堆放商品物品、无占道生产加工、无依门设摊、无占道经营、无沿街叫卖、无乱扯乱挂、无乱设广告牌匾、无乱张贴标语、宣传品,无车辆乱停乱放,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广告牌匾整齐划一,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市容环境靓丽美观。

3、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义务工作认真、效果较好、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通报表彰,大力鼓励,树立典型;对责任单位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和义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同时,县城市管理、规划、住建、工商质监、食药监、税务、环保、公安、交通、畜牧、文化、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城区相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行动,责成限期整改,给予从重处罚。对侮辱、谩骂、殴打或阻扰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事宜

1、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职能,综合施策,精准施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2、城区达标街道的创建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