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国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胡建国、张秀兰 因保管不善,将Y1621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建国、张秀兰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