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思广益,科学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将《汤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28日前反馈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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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公益事业大家办”、“垃圾生产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等工作方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征收范围
汤阴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汤办事机构、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及营运客货车辆。
二、征收标准
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5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外地驻汤单位,按单位人数计收,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缴纳)。
3、商场、沿街门店(含废品站、10个床位以下的诊所)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
4、餐饮业: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
5、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相馆、洗浴桑拿、游泳馆、美容美发、洗车、加油站、停车场、沙灰石市场等):每平方米每月2元。
6、集贸市场:每平方米每月1.5元(由管理部门缴纳)。
7、零星摊点:零星摊点(含早、夜市)5平方米以下每摊点每天1元,5.1-15平方米每摊点每天2元,15.1平方米以上每摊点每天3元。
8、医疗行业:除由单位缴纳每人每月3元垃圾处理费外,按住院床位计算,每床每月4元,由医院缴纳。
9、旅店业:除由单位缴纳每人每月3元垃圾处理费外,按旅店床位计算每床每月6元(按70%使用率计收),由单位缴纳。
10、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的按63元/吨征收,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吨,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1元/㎡,所有权属私人建筑的按0.5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管网施工按长度计收,每米2元。
11、货运车辆:按吨位计算,每吨每月1.5元,由县交通局协助征收,收费票据由县执法局提供。
12、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计算,每座位每月0.5元,由县交通局协助征收,收费票据由县执法局提供。
13、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元,由县交通局协助征收,收费票据由县执法局提供。
三、征收办法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汤办事机构的垃圾处理费缴纳,由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将本年度垃圾处理费交清。
(二)个体工商户、临时摊点的垃圾处理费,由县执法局组织专职收费人员持证按标准征收。
(三)失业工人、下岗工人、残疾人等国家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下岗证、残疾证等证件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四)城区各村及开发的住宅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办事处协助按标准征收,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
四、具体措施
(一)为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按每天3‰的滞纳金逐日累计予以处罚。
(二)实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保证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足额上缴。对未按时足额完成上缴的单位,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及时补偿。驻汤上挂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三)对屡次催缴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新闻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侮辱、谩骂收费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应使用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票据进行收费,县执法局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行年终审计制度,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收费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举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