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汤阴县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
发布:牛青波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16-01-12 09:28:30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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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近日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汤阴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加强病事假管理意见的通知汤政办〔201590号,《通知》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做了明确规定。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以减发或停发。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等。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年累计事假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当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当年年终奖金或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以试用期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