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0号
发布:汤阴县政府办公室  来源:汤阴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11-03 03:30:2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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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汤阴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2020年)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暂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大事记】

汤阴县人民政府大事记(201710月)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汤阴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汤政〔2017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属于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小时。

二、上述标准从2017101日起执行。

三、此次发布施行的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号)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了解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增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受理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号的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扎实做好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汤政办〔2017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豫环委办〔201793号)要求,根据我县实际,为扎实做好全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以下简称“清改”)“回头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清改工作是国务院、环保部和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展“回头看”是检验清改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不足、促进整改提高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回头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确保清改项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

一是列入2016年清改名录应整改到位却未整改到位的项目,应关停到位却未关停到位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二是在201511日之前建成投运,2016年未被列入清改名录的建设项目且不在2016年以来散乱污取缔名单的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

2016年清改名录内的项目要逐一排查,对须依法关停的,必须关停到位;对需要整改却未整改到位的,必须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撤销备案,依法依规处理。

2016年清改漏报并且不在2016年以来“散乱污”取缔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建立台账,经相关局委确认并报县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和政府进行认定后,按照2016年清改政策要求于20179月底前整改到位。

(三)完成时限

201791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9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105日前完成清改“回头看”工作总结,1010日前以政府文件向县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回头看”工作情况报告。

三、职责分工

(一)县清理整改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回头看”工作;负责审核各乡镇上报的违法违规项目排查名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并将最终确定的目录上报政府确认;负责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回头看”工作;强化指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和督导机制;研究清改办和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等。

(二)乡镇政府

负责对本辖区201511日前需清改的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对2016年清改漏报并且不在2016年以来“散乱污”取缔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立台账,上报县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逐一附具项目建成投运时间的相关凭证。台账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相关凭证经乡镇政府盖章后上报县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认定,需关停的项目9月底前关停到位;需整改备案的项目,督促其于9月底前完善手续。

2016年清改名录内的建设项目,经排查须依法关停未关停到位的,依法关停到位;对需要整改到位却未整改到位的,督促其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及时上报县清理整改办公室撤销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关停到位。

(三)相关职能部门

县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中心、商务局、工商质监局、林业总站、畜牧兽医总站、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监察局、供电公司应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及《汤阴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的实施意见》(汤环委〔20161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要求共同做好清改“回头看”工作。

环保局: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督促乡镇全面排查辖区内201511日以前的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负责对清理整改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关停项目督促乡镇按期关停到位;需整改未到位项目,督促乡镇9月底前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撤销备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2016年清改漏报的项目,督促按期整改到位,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发改委:明确清理整改工作需执行的产业政策,负责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的认定,提出明确意见;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工信委: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停属淘汰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工作,并核实落实。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局: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用地手续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规划中心: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规划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工商质监局: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整体关停淘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林业总站: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林业相关要求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畜牧兽医总站:提供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清理排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务局: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停拆除的水利建设项目、渔业建设项目的关停拆除工作。

金融部门: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取消相关资金支持。

供电公司: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断电措施。

公安局、监察局:对清理整改期间涉及违法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排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不得为不应纳入清改范围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伪造相关证明,确保此次“回头看”工作能够扎实有效开展。

(二)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特别是20151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和201691日施行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处罚处理力度。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问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汤政办〔2017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汤阴县农户信用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汤阴县农村信用户授信评定方法》、《汤阴县金融扶贫农村信用信息系统评级指标及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20171014

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培育县域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居民增收创收,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实际,就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统筹推动,全县金融机构与乡镇、村、户共同参与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建立全县所有农户(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涉农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建设农村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广普惠金融,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二、基本原则

(一)六个结合

1.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参与相结合。

2.坚持信用创建与信用评级相结合。

3.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4.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

5.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6.坚持信用建设与基层党建相结合。

(二)四项原则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通过建立完善的县、乡、村组织领导体系,统筹规划,形成合力,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人行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全力做好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依托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共同参与。各乡镇、各部门协助经办银行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既明确职责,又相互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整体推进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4.稳步推进。信用评级首先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始启动,其次对非贫困户进行信用评级,再评选信用村,最后评选信用乡镇,分批次、逐层级推进,最终实现信用评级全覆盖。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办金融机构,采取乡镇分包制,全程组织、指导、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定、结果运用等工作。

(二)明确采集范围。2017831日前完成全县所有农户、涉农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

(三)成立采集小组。县政府成立工作小组,推动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政府成立实施小组,各行政村要成立具体的采集小组,成员包括乡镇包村领导、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居民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乡镇、村采集小组经办金融机构要指导乡镇、村采集小组进行入户调查,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

(四)开展信息采集。按照农户信用档案的采集标准,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台账等有关资料,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各乡镇组织,金融机构配合各村开展农户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分包乡镇金融机构按照《河南省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和《河南省农户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五)实施信用评级。县政府成立农户信用评级工作小组,运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对所采集的农户信用指标信息进行计算评价,对农户进行信用评分、评级。同时做好评级结果公示工作,农户对结果有异议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申请重新评级。对于信用户评级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对信用村评级占比在65%以上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

(六)评级结果应用。各金融机构要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形成“征信+评级+信贷”的业务模式。对不同信用等级农户实行差别授信。

对信用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办银行须简化流程,提升服务,开辟金融扶贫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主动上门服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利率优惠”政策。

对信用村可扩大贷款授信额度;对信用乡镇可扩大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资金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各经办金融机构可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征信+信贷”或“担保基金+农户+征信+信贷”的模式,加大对产业扶贫的信贷投入,重点选择有特色产业的行政村作为示范信用村,对特色产业进行信贷支持,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整体脱贫。

(七)健全信用机制。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上门服务。二是县政府出台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三是人民银行再贷款要优先支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金融机构。四是要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失信户列入黑名单,在金融机构授信、扶贫优惠政策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并由相关部门介入严厉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涉农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信用评级、结果运用等工作按区域和职能归口同步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汤阴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文明办牵头,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具体负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创建机制,巩固建设成果,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强化宣传引导。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扶贫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运用中国汤阴网、电视台、新汤阴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主题宣传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村民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强化责任考核。加强对信用评级的监测管理,确保建设真正取得实效,以金融机构放款数据和贫困户的现实体验为依据,树立典型,倾斜资源。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全县年度脱贫攻坚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作风实、行动快、效果好的乡镇、村在评优评先、扶贫再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工作拖沓,消极应付,影响全县信用体系建设的乡镇、村予以通报批评,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责任。

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汤阴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变更、保存和评级管理,推动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汤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负责组建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承担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坚持以“政府牵头、人行指导、多方参与、信息共享”原则,指导辖区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与信用评级,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内容、信用评级办法及各指标权重设定等由县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根据《汤阴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和《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多渠道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合理审慎进行信用评级,为辖区农户、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自愿为原则,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取得户主本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是常住汤阴县辖区内、具有本地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村(居)民委员会、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车管所、农机局、畜牧兽医总站、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保险公司、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完成,各相关部门提供本机构对口相关农户信息。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第十条 信息采集必须由2(2人)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在信息采集表采集人员处签名,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信息审核、把关。

第三章 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完成后,须由农户户主本人核实,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交叉复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抽查核实。

第四章 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后,操作员用户根据“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开展数据录入。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单户录入和批量录入,单户录入是登录系统直接录入农户信息,批量录入是先将信息集中填报至模板中,然后登录系统导入农户信息。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操作员用户依据角色权限录入信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确保录入信息与采集信息完全一致。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政开支人员信息、农户房产信息、经营实体信息、创业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荣誉信息、和谐社会项等新增或变更,由本人向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申请,经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审核确认后,交由乡金融扶贫服务站进行变更,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农户其他信息的维护(包括增加,变更等),由相关部门(对口)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章 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农户信用级别分为AAA+AAAAAA四个信用等级和一个无信用等级。100分以上为AAA+信用户,96-100分为AAA信用户,87-95分为AA信用户,75-86分为A信用户;74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项的直接进入无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评级由系统自动完成,评级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且本村金融扶贫工作成绩优异的,由县政府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及以下且本乡镇金融扶贫工作成绩优异的,由县政府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信用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使用部门,查询农户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在授权书中明确使用用途。

第八章 用户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

第二十五条 管理员用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担任,具体负责地区管理、岗位管理、操作员管理;操作员用户由各相关部门担任,具体负责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负责全县农户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全县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辖内各金融机构用户负责本机构的银行信贷信息、对外担保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法院、房管中心、车管所、农机局、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保险公司、公安局等),负责本部门对口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对口信用信息。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更新、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管理员申请变更;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管理员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应当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系统用户的操作,防范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应当经常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首次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金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回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变更之日起5年。

第十一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更新、查询、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情况实行年考核制,考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每年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作为政府对各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县政府提出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户书面授权查询农户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授权书中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私自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的,由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各相关部门,是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人社局、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农机局、畜牧兽医总站、车管所、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保险公司、公安局、村(居)委会等相关参与部门。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使用部门,是指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辖内金融机构以及因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汤阴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汤阴县农户信用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大力培育农户的信用意识,激励守信和严惩失信,加快推进金融助推汤阴县脱贫攻坚工作,推广应用“信贷+信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模式,防范和降低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加大产业扶贫信贷资金投放,培育和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诚实守信的农户,通过提升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等措施给予激励,对于失信的农户通过降低信用等级,减少授信额度等措施给予必要惩戒,让守信者得实惠,让失信者受惩戒。同时将政府涉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投放、惠农项目实施等扶持政策与农户信用贷款还款情况挂钩;将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考核评级与主办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开展情况挂钩,强化激励和约束效能。

(二)普惠授信、全面覆盖。建立系统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对农户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和信用等级评定,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创新开展“信贷+信用”模式,对评级符合条件的农户按照信用评级级别进行无条件授信,授信实行“一次授信、三年有效、随借随还、适时调整”原则,实现“金融服务人人全覆盖、普惠授信户户全覆盖、普惠金融站点村村全覆盖”的三个全覆盖。

(三)多方联动、严控风险。注重政府、金融监管、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动,共同研究制定信用贷款管理配套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县、乡、村“三级联动”服务体系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共同推进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持续良性发展;注重加强贷前信用提示宣传、贷中用途管理和贷后违约追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注重普惠,银农共赢。参照国家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贷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6.75%(根据人民银行公布利率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当前扶贫再贷款利率5个加点以内,主办金融机构可连续多年申请,覆盖普惠授信期限)。注重发挥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差异化金融监管及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作用,降低农户信贷成本,并兼顾主办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办法

()农户:对于按照用途使用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含本息,下同)的诚实守信的农户,给予必要的激励措施,增强其守信意识。

1.逐年增加其信用积分;并授予其“信用户”荣誉称号;

2.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守信者相应的激励措施,即当年贷款按要求使用并按期归还后,次年主办行增加其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适当提高授信金额,利率适当下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其模范户、示范户、信用户等荣誉称号。次年信用贷款继续按要求使用和归还的,第三年主办行在上次授信金额基础上再次扩大授信金额,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依次类推。

(二)行政村:对本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工作开展管理好、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并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

(三)乡镇:对本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工作开展管理好、所有行政村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及以下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并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

(四)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贷款发放成效好、投放力度大(占各项贷款比例高)的金融机构,政府将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

1.县政府在财政存款存放、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按年给予涉农金融机构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和安阳银监分局驻汤阴办事处将在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评级等方面实施相应的奖励措施。

三、惩戒措施

()农户:对失信农户(含贫困农户)要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以促使其增强信用意识,提高失信成本:

1.农户当年没有按规定用途用款,或逾期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主办银行扣减信用积分并在授信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必要惩戒,降低直至取消信用等级,同时对以下类型的农户可暂停其授信额度:(1)不及时归还借款,贷款逾期超70天或存在累计3次超过30天的逾期记录的;(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贷款资金;或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的;(3)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发生以借款人为被告、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刑事审查程序的;(5)不配合主办金融机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

2.将失信者拉入黑名单,评定为老赖户,5年内金融机构不再向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提供授信。

35年内不再享受县、乡出台的各类政府补贴。

4.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扣划涉农补贴等资金对其贷款进行偿还。

()行政村:当全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全县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村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乡镇政府将追究该村“两委”责任并在全乡镇进行通报。

()乡镇:当全乡镇超过30%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全县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乡镇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县政府将追究该乡镇一把手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贷款发放成效不好、投放力度小的金融机构,将实施相应的制约措施。

1.对农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小,占各项贷款比例低的涉农银行机构,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抄报其上级行;

2.取消财政存款存放资格等优惠政策;

3.中国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和安阳银监分局驻汤阴办事处将在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考评等方面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

汤阴县农村信用户授信评定方法

为切实做好金融扶贫工作,加快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筛选

第一条 适用范围:汤阴县所有农户,优先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条 筛选条件

1.“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2.“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行为。

二、评定程序

第三条 农户申请:农户根据信用评级条件,填写信用评定申请书,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第四条 小组评议:从村民小组推选德高望重、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的群众代表(每5户推选1人),对提出信用评定申请的农户,初步筛选信用户,报村两委。

第五条 村级评定:乡包村领导、村支部书记及两委成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民组长、党员代表(一般3-5名党员推选1人)、村民代表(一般10-15户推选1人)等人员召开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公开评定,确定全村信用户名单。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授信公示

第六条 银行授信:由人行汤阴县支行牵头,各主办银行负责实施,乡镇扶贫办和财政所配合,以村为单位,对信用户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进行授信评级。各主办银行对落选的信用户逐一说明理由,指出原因,提供依据。

第七条 定级颁证:通过授信定级的信用户,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信用户,发放《贷款信用证》。

四、结果运用

第八条 信用运用: 信用户按照差别授信标准享受同等级的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贷款。

第九条 优惠举措: 对信用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另可享受“两优惠、一贴息、一加分”的政策。

1.“两优惠”即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周期。

2.“一贴息”即政策贴息。

3.“一加分”即信用评级加3分。

五、风险防控

第十条 缓释机制:建立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的风险缓释机制及以村支部为核心的信用责任体系,建立贷款防火墙,防范借贷风险。

汤阴县金融扶贫农村信用信息系统

评级指标及办法

一、评级办法

(一)计分办法

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加分、扣分制。100+加分-扣分后的最终值为评级分值;具有“一票否决项”中任一项的得零分。

(二) 等级及分值设定

AAA+AAAAAA四个有信等级和一个无信等级。100分以上为AAA+信用户;96-100AAA信用户;87-95分为AA信用户;75-86分为A信用户;74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项的直接进入无信等级。

(三) 授信额度

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5万元;A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10万元;AA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15万元;AAA+信用户最高提供纯信用贷款20万元。

二、评级指标及分值设置

(一) 加分项及分值设置

1.户主信息项

户主为中共党员、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每项加1分;家庭成员中有服兵役的,加1分;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加10分。

2.农户房产项

农户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当前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每处加2分。

3.经营实体项

经营实体项指有固定场所,有合规、合法注册登记手续,且规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加2分;10万元以上的,加3分。

4.创业信息项

有增收创业项目的(以县主导的果、牧、烟、菌、药特色农业及特色旅游业为主;如属县以内务工项目,则需提供相关证明),加3分。

5.权属信息项

林地或承包土地以及宅基地,能提供林权证、承包土地证或宅基地所有权证的,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6.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项

有证号、当前评估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加一分,10万元以上的加2分。

7.荣誉信息项

有县级(含县级)以上表彰事项的加3分;乡镇级的加2分,村级的加1分,以最高荣誉为准,不累计加分。

8.和谐社会项

家庭和睦、邻里关系和谐的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9.私家车信息项

当前估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每辆加1分,当前估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每辆加2分;当前估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不包含20万),每辆加3分;当前估值20万元以上的,每辆加4分。

10.房产信息项

房产所在地在城区(景区、镇区),有房产证或能提供县乡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未抵押、登记面积75平方米(含75平方米)以上的每处加2分;登记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75平方米以内)的每处加1分。

11.保险信息项

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购买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期内的,加2分。不累计加分。

12.合作鼓励项

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或金融服务惠农、助农取款点的农户,加3分。

13.大型生产工具项

当前估值在10万元以上的农机、工程机械等生产经营类机械的每辆(台)加5分;当前估值50万元以上的,每辆(台)加10分。

(二) 扣分项及分值设置

1.房产项

房产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扣15分;房产当前抵押的,每处扣5分。

2.经营实体项

无经营实体的,扣10分。

3.创业信息项

没有增收创业项目的,扣8分。

4.和谐社会项

家庭、邻里关系不和谐的,每项扣1分;最近1年内有非法上访记录的,每次扣1分。

5.银行贷款项

贷款本息曾经出现逾期的,一次扣5分;曾经形成不良的,一次扣10分。

6.对外担保信息项

对外担保30万元以上的,扣10分;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扣8分;20万元以下的,扣5分。

7.对外抵押信息项

对外抵押金额5万元以上的扣5分。

8.法院信息项

户主或家庭成员有3年以内被执行记录的,或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15分。

(三) 一票否决项

1.户主或家庭成员有黄、赌、毒行为的。

2.户主或家庭成员当前被执行或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3.贷款本息当前逾期或贷款形成不良的。

4.户主或家庭成员为其他人提供担保当前逾期的。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汤政办〔2017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201767号)、《中共汤阴县委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汤发〔20165号)、《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汤政〔20161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确保我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创新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提升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大幅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难题,确保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平等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健康扶贫,建立起健全、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看病就医有保障,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医疗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满足农村贫困患者就近看病就医需求,基本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责任。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明确各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扶贫、慈善和红十字会等多部门沟通联动机制,强化行业指导,整合资金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努力形成政府强力主导、部门有效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合力,确保健康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2.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施策。在核准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实施分类救治,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针对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看病就医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健全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五重保障”

一是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1.筹资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为150元),财政补贴为每人450元。

2.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为每人90元,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门诊慢性病。对22种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支付比例为80%)。

3)重特大疾病。符合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村贫困人口中罹患9种重大疾病实施大病专项救治的患者)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①住院病种有33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

②门诊病种有10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比例支付(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4)住院医疗。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①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200元以上报销90%

②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4001500元报销63%1500元以上报销83%

③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03000元报销55%3000元以上报销75%。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报销比例为9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

④省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省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15007000元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⑤省外医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15007000元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3.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是全面落实大病保险。

1.筹资标准。2017年起我县大病保险纳入全市统筹范围,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筹资,个人不用缴费。

2.报销政策。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3.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三是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县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是指: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

2.筹资标准。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334分级承担,个人不用缴费。

3.保障范围和水平。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4.报销比例。2017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分段报销:30005000()报销30%500010000()报销40%1000015000()报销50%1500050000()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四是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包括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供养对象)。对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增加的费用由县财政按规定给予安排。

1.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豫民文〔2017172号)要求,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县民政部门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县财政部门,县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提供给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资助困难群众参保费用在群众缴纳费用之后一次性将补贴打入群众一卡通内。

2.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表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00元。

3.开展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重点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对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提高重特大疾病(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施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与住院救助相同,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每人。

4.实施临时救助。对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后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五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政府医疗保障救助。

县政府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政府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具体救助标准为:农村贫困人口患者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保险后,其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县域内就医的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县域外就医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县民政部门做好政府医疗保障救助工作。

(二)开展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

对农村贫困人口罹患9种重大疾病的患者实行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建立专项救治台账,精准实施医疗救治。实行单病种限价、限额管理,单病种限价、限额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患者共同支付,超过限价、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罹患9种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贫困患者在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后,按照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偿待遇。

(三)提高县域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

一是实施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模式。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模式,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结算,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接,实现就诊前信息核对、就诊时及时结算、就诊后动态随访等“一站式”服务功能,确保贫困群众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优惠政策。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合理有序就医。

二是加快贫困村卫生室建设。要按照满足群众就近就医的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完善配套设施,全面完成我县贫困村卫生室建设任务。按照“建成一个,配备一个”原则,及时为贫困村配备合格乡村医生,不断提高村级医疗机构救治能力。

三是全面开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贫困人口健康签约服务。要组建家庭医生团队,明确服务内容、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激励机制,对签约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扶贫政策和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指导签约农村贫困人口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合理治疗和控费,并开展定期访视,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是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发挥医保监控作用,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自付费用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不得计入医疗总费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疾病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积极在乡镇推行付费方式改革

对于诊断明确、临床路径明确,在乡(镇)级医疗机构可开展实施的手术项目,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农村贫困人口无需承担或承担较少医疗费用。鼓励农村贫困人口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救助

县慈善总会要结合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情况,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全县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贫困家庭的“广聚慈善力量、助力健康扶贫”定向捐助活动。慈善总会要从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拿出20%,并与定向捐助的资金联合设立汤阴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救助账户,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开展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减轻或免除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县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两救助”活动。协助申请由财政部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和小天使基金救助项目,对农村贫困家庭014岁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近期手术治疗的患儿,由天使阳光基金实施救助;对农村贫困家庭014岁白血病且在持续治疗期间的患儿,由小天使基金进行救助。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督查。各乡镇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把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统筹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各乡镇要将健康扶贫工程纳入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制订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进一步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创新医疗卫生服务方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和脱贫政策要求,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落实医疗卫生脱贫项目资金。扶贫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慈善和红十字会组织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开展健康扶贫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新闻报道、事迹报告会、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健康扶贫工程及各项政策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汤政办〔2017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汤阴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1014

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精神,通过借鉴卢氏县金融扶贫模式,围绕有效提升我县扶贫信贷资金可获得性为重点,积极促进政、银、企、农合作对接,加大信贷资金投放,优化经济结构,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准入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必须是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从事县主导产业项目。

3)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4)贫困户须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市场前景好、带动农户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 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得到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推荐,经营项目受过县级(含)以上各级财政奖励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全县农业发展规划,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

(二)贷前审查

贫困户、带贫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贫困户的贷款金额依据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

2.带贫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带贫农民合作社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含);贫困户贷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万元(含)。

3.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融资成本

(一)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以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10%执行,其中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2%给予补贴。

2.带贫经营主体在省政策性机构担保的缴纳不超过2%(含)的担保费;我县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的缴纳不超过1%(含)的担保费。带贫经营主体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放宽担保条件。

四、贷款模式

1.“企带企用”:带贫企业贷款自用,银行给予利率优惠,带贫企业根据带贫协议带动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县财政出资设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企带企用”扶贫模式和由我县担保机构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中出现的风险。

2.政银贷:河南农商银行汤阴县支行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经营主体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政府成立风险补偿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扶贫信贷协议共同承担风险。

3.政银担: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主体贷款,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风险。

五、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

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县信用担保公司、县信诚商务公司)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担保机构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收取担保费。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六、贷后管理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贫困户的贷后管理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共同负责,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产业支撑体系中龙头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引领、项目引导作用。贷款申请、审核、投放的重点要用于产业发展。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对发现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告知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及合作银行;若出现逾期,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协助合作银行进行清收。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带贫经营主体大额信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50万元(含)以上和龙头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贷后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合作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除接受合作银行内部监控外: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经营主体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经营主体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合作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合作银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坚持“宽授信、宽启用、严管理、严惩戒”原则。合作银行若发现带贫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汤阴本地发展、没有用在全县主导产业相关项目上,或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及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时,应及时预警,合作银行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七、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扶贫贷款周转机制

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三)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

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担保基金资金池。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1.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建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一方面,针对“企带企用”模式,协调农户、企业、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确保企业通过捐赠等形式,使贫困户受益,出现风险时,资金池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对由我县担保机构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出现风险时,可按照相关协议给予补偿(参照《汤阴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2.针对政银贷模式,县财政在县农商行设立800万元风险补偿金,县农商行向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经营主体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按照县政府与农商银行汤阴县支行签订的扶贫信贷协议要求承担风险。

3.针对政银担模式,向省级担保机构拨付200万元风险补偿金,撬动银行贷款,县政府、合作银行、省级担保机构按照协议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县政府以风险补偿金上限承担风险。

(四)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五)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公安局、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县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

(二)监督机制。县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扶贫协议。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汤阴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是汤阴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具有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所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对“企贷企用”扶贫模式和由我县担保机构(县信用担保公司、县信诚商务公司)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中出现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出资,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县政府以投入的风险补偿资金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还包括:

1.追回由基金赔偿的不良贷款坏账损失部分;

2.其他资金,包括指定用途的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并对其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使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由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申请,所在乡镇签注推荐意见并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召集相关组织机构对经营主体带贫户数及协议签订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银行根据审核意见自主发放。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流程

第七条 由县扶贫办召集县财政局、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及各乡(镇),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审议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不少于2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70天以上无法收回的,按程序确认为风险。

1.因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灾害、特大旱灾、严重冰雪天气、特大病虫灾害等造成产业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且企业的直接损失超过贷款余额的;

2.因重大市场风险,如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农产品滞销风险、与农业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动的风险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

3.因企业财产资不抵债,通过司法途径都无法收回的。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确认为风险后的10天内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在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经县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联合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条 对“企贷企用”模式下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由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代偿30%

对县担保机构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中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由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代偿30%

对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未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继续向借款人追债,或通过处置抵(质)押品、向保证人追债等方式确保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第十一条 使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本金后,合作银行、相关乡镇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金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要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四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对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合作银行停止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在贷款投放中,合作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县扶贫办、财政局、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严格把握风险补偿确认和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协助合作银行对辖区内的贷款主体,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共同创建信用企业。

第十六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事记

 

7日,县主要领导在县政府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与会人员对《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进行了集体学习。

7日,我县永通河治理及汤河国家湿地公园道路规划研讨会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召开。县领导宋庆林、贾晓军、林文国、华明军、李冬跃、侯志军,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主任于建川及规划设计单位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10日下午,我县创建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推进会议在政府第二会议室召开,详细安排部署创建工作任务,县政府副县长王威参加此次推进会。

12日,我县召开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紧急会,县政府副县长侯志军、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主要领导、县环保局全体班子成员、十乡镇分管领导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14日,县主要领导在县政府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与会人员对《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和《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进行了集体学习。

21日,县委副书记、县长贾晓军在县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第23次政府常务会议。

22日,县主要领导在县政府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与会人员对《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了集体学习。

28日,县委副书记、县长贾晓军在县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环保工作专项汇报会。

28日,县委副书记、县长贾晓军在县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重点工作推进周例会。

28日,县委副书记、县长贾晓军在县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第24次政府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