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4号
发布:汤阴县政府办公室  来源:汤阴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5-05 09:05:0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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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汤阴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事记】

汤阴县人民政府大事记(2017年4月)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汤政〔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5日

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增加信贷有效投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汤阴县设立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汤阴县有贷款业务的域外银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汤阴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驻汤阴办事处。

(三)融资担保机构:汤阴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二、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存贷比、信贷投放量、纳税情况。此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县域内商业银行,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存贷比

1.年平均存贷比(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各个季度末余额存贷比平均数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5分,较上年末平均存贷比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2.新增存贷比(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新增存贷比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5分,较上年末新增存贷比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3.存贷比增减量(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比为考核依据,基础分5分,较上年度存贷比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4.存贷比加分。存贷比在本县金融机构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 信贷投放量

1.贷款累放金额(20分)。以各商业银行本年度贷款累计投放任务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10分,每增加或减少2000万元加减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2.新增贷款金额(40分)。以各商业银行本年度新增贷款任务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20分,每增加或减少2000万元加减1分,最高40分,最低0分。

3.新增工业贷款占比(20分)。以各商业银行本年度新增工业贷款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10分,每高于或低于全县平均占比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20分,没有新增工业贷款业务的不得分。

4.表外业务(10分):以本年度金融机构为县域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金额为依据,每达到2000万元得1分,最高10分。

(三)纳税总额

1.根据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各商业银行本年度实际纳税情况(指计入县级收入的税收,下同),按纳税金额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5分,第三名得4分,依此类推。

2.根据各商业银行本年度纳税增幅情况,按纳税增幅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5分,第三名得4分,依此类推,纳税金额较上年度减少的不得分。

3.各商业银行当年纳税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得10分。

(四)加减分项

1.突出贡献:各商业银行响应国家号召,开办保障性住房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扶贫贷款、三农贷款等业务突出的每项得2分,最高5分。

2.金融创新:在本年度实施、有实质性创新并有较好实施效果的金融产品或融资方案的商业银行可酌情加分,最高5分。

3.不良贷款核销:在本年度商业银行每核销不良贷款500万元加1分,最高10分。

4.各商业银行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县金融办并说明原因,擅自抽贷、停贷、延贷的,酌情扣分,最高10分;其行为导致企业资金链、贷款担保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发生严重事件的,取消奖励资格。

5.全年落实县委、县政府临时性中心工作情况,酌情加减分,最高20分。

三、奖励办法

(一)对域内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办法

1.对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商业银行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完成新增贷款目标且综合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分别奖励1万元。

2.对完成信贷目标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及表外业务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

3.财政性存款的奖惩。根据各商业银行期末贷款余额和贷款增量进行排名,以此调整县财政性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每半年调整一次,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4.本年度在我县新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参与考核,按域外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办法奖励。

(二)对政策性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办法

完成安阳各县(市)平均新增贷款金额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

(三)对金融管理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金融管理部门完成全县整体目标且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奖金按金融机构考核奖金平均数的2倍进行奖励,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具体工作贡献确定3家管理部门的奖金分配。经过自身努力每成功引进一家金融机构的,各奖励1万元。

(四)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奖励办法

本年度新增担保额度达到注册资本金的,奖励1万元,额度每增加1倍,多奖励1万元。

(五)对域外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办法

本年度投入汤阴县的贷款金额较上年度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

四、奖金来源

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奖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具体金额由考核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核确定。

五、考核奖励程序

(一)资料报送和审核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一票否决”、金融稳定、案件防控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审核后,确定受奖资格单位。受奖资格单位按照考核领导小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由考核领导小组依据金融统计法规进行审核。

(二)考核结果反馈

考核领导小组及时将考核的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进行确认。

(三)考核结果审定

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后,按照当年安排的奖金总额(不含特殊奖励),计算出各考核对象的奖金数额。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后,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拨付。

六、组织领导

汤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委、人行、银监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全县的金融目标考核工作,对排序最后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以县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2016〕15号)同时废止。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法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汤政办〔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6日

汤阴县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7〕6号)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国土资发〔2017〕11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及各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共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各乡(镇)2016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转变,促进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落实。

二、检查对象

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3月,根据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工作通知,制定方案,部署工作。

(二)查处整改阶段。2017年3月至4月底,依据下发的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数据开展核查,确定违法图斑,对日常工作中尚未及时制止和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行为组织查处并整改到位。对已查处到位的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对不实耕地核查中按照属实上报且在2016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一并整改,对2016年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全天候遥感监测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一并整改。

在查处整改阶段,实行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任务,确定整改标准和要求,整改到位予以销号。建立整改进度通报制度,每两周向各乡(镇)通报一次。

(三)市级验收和执法评估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拆除复耕到位,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将逐宗验收;所有违法用地5月30日前必须履职到位,完成卷宗整理,等待检查;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6月30日之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必须受理用地报件。

(四)省级验收阶段。2017年 6月20日前,安阳市上报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自查报告,申请省级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公安、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耕地保护工作,把此项工作当作政府综合性重点工作来抓。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组织开展我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对工作负总责,组织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汤阴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汤政办〔2016〕10号)要求,认真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力求到位。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2016 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要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作为衡量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确保将2016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对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发生多起违法行为的,该区域负责同志要向县政府领导小组当面说明情况。

(四)认真开展督查。督查采取发函督查、驻点督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实效,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行为以及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方,将严肃责任追究

(五)积极改进执法方式。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日常执法工作相结合,把动态巡查到位与及时处理到位相结合,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把拆除到位与复耕到位相结合。将日常案件查处情况、台账数据与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准确分析评估日常执法工作情况。

对一直不能改变违法状态的违法用地,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核减违法地方建设用地计划等措施给予相应惩戒;对此类现象较为普遍的各乡镇,必要时暂停该地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六)强化约谈问责成效。依据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实施严肃问责。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地区,纳入约谈、问责范围;对违法违规比例虽然不高或数量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得过且过的,也要纳入约谈范围,推动查处整改。

对经查处整改后,国土资源违法仍然严重的乡(镇),县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对违法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乡镇进行约谈问责。确定约谈问责乡镇时,要突出地方政府主导因素和监管责任。要以约谈问责促进查处整改落实。

对违法数量较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方,在6月20日前,各乡(镇)政府通过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不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汤政办〔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制定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6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序推进我县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购买服务。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二)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称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县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三)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称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制定购买目录。县文广新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情况,制定具体购买目录。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五)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六)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照《汤阴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研究确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项目确定后,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由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根据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购买主体按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公开和政府采购的实施工作。

根据中央、省、市、县文化体制改革政策和支持汤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对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公共文化服务可采取委托和特许经营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合同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项目实施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支付方式、事中监管方式、事后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分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根据项目监督检查方案和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成立由购买主体、受益方代表或第三方机构参加的检查监督验收工作组,对承接主体实施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指导,根据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项目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止,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及时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根据平时督促检查情况和群众的意见,重点考评服务质量、群众的参与数、满意度、活动的影响力。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服务供应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的,购买主体可在以后立项评审时,给予优先立项。对承接主体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计划、无故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未能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购买主体要根据合同约定予以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凡被止和撤销的项目,均不再拨付经费。被撤销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八)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民政、工商质监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做法,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汤阴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汤政办文〔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017年汤阴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7日

2017年汤阴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意义重大。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最严”要求,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抓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重典治乱、深化改革、安全发展、共治共享、党政同责,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一、坚持源头严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净化农业生产环境。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和碧水工程,加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实施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县环保局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国土局、工信委、发改委、农业局负责)加大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落实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重点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加快土壤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做好重金属污染粮食收购和处置工作。(县农业局、畜牧总站、环保局、国土局、粮食局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畜禽水产养殖和屠宰环节监管,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县农业局、林业总站、畜牧总站负责)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农药休药期、兽药安全间隔期、禁限用规定等制度,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农作物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县农业局、畜牧总站负责)实施兽药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县畜牧总站负责)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违规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政府补助的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实施。(县农业局、畜牧总站负责)

(三)开展专项整治。以农村食品安全“清源”行动为平台,纵深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继续深化“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禁限用农药、水产品药物滥用等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和牛羊肉质量安全集中治理,有效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苗种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县农业局、畜牧总站、工商质监局、供销社、公安局负责)

二、坚持过程严管,深化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四)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授权人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管控,切实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的检查。抓好婴幼儿食品、乳制品、肉制品、保健食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县食药监局负责)引导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加强食品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监督检查,规范标识标注。(县工商质监局负责)

(五)加强食品经营监管。开展创建放心菜、放心肉超市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对食品摊贩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县食药监局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县粮食局负责)规范全县供销社系统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县供销社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成品检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各项制度规范,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加强网络订餐和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县食药监局负责)加快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重点在学校食堂及周边、医疗机构、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工地等区域铺开推广,2017年底完成县城区中小学校食堂建设任务。(县食药监局会同教体局、卫计委、旅游局、住建局负责)加强清真食品牌证管理。(县民宗委负责)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县盐业局负责)

(六)深化治理整顿。深入整治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一非两超”)、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和“扫雷”行动,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我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管理办法出台,集中开展无证生产经营整治行动。加强冷库仓储和冷链物流隐患排查工作。(县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建立年度专项整治台账,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防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发生。(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坚持风险严控,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七)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污染物的监测力度。(县卫计委负责)落实风险分级监管制度,按照下管一级,统筹做好本系统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业态、品种和区域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精准性。针对舆情热点、突发事件等组织专项抽检。(县农业局、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畜牧总站、粮食局负责)开展“菜篮子”、“米袋子”等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县农业局、粮食局、畜牧总站负责)

(八)加强风险评估交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县卫计委、农业局、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畜牧总站、粮食局负责)

(九)加强风险处置与管理。将抽检监测与核查处置有机衔接,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针对具有共性的问题隐患,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治措施,完善问题挂账销账机制,提高不合格产品处置率和及时性。(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预警,时刻警惕负面舆情演变,及时回应谣言炒作,提高消费者辨别是非真伪能力。(县食药监局负责)

四、坚持重典治乱,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十)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配合省政府出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食药监局、民宗委负责)研究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等配套性制度文件。(县食药监局、教体局、工商质监局、粮食局负责)推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修订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县食药监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县食药监局负责)

(十一)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价,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制(修)订工作。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工作,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筛选一些河南特色食品列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加强食品安全“潜规则”问题的检验方法研究。(县卫计委会同食药监局负责)加快农业标准制修订速度,对已有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加快制订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我县主导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县农业局、畜牧总站、卫计委、工商质监局负责)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县食药监局负责)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县粮食局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人、处罚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的建设使用,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会商等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鉴定经费承担、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加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协查核查、追踪查源等工作,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行业“潜规则”、“一非两超”、滥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重点敏感食品走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互联网食品安全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县发改委、食药监局)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假冒清真及清真不清、制贩假盐等的查处力度。(县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民宗委、盐业局负责)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县工商质监局负责)

五、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方法手段

(十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主动服务河南自贸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继续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审批事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应用,推行 “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努力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省、市、县、乡四级监管工作实际,科学划分落实各级监管事权。简化食品审评审批程序,优化食品经济发展环境。(县食药监局负责)

(十四)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县食药监局、农业局负责)改革食品抽检体制,建立从计划制定、任务落实、过程监管、不合格产品处置到结果考核、及时公开的全过程、系统化抽检管理体制和“抽、检、评”三分离工作机制。(县食药监局负责)

(十五)推进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投身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活动。(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坚持安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以基地和品牌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示范推广,推进我县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登记审查,完善“三品一标”产品监管和认证登记补贴奖励机制,稳步扩大“三品一标”规模。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市场需求科学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标准化示范县、“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等为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县农业局、畜牧总站、财政局负责)

(十七)推进食品工业优化升级。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绿色安全、知名品牌为引领,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重点,支持配合河南省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计划,推动食品工业向中高端发展。做大做强冷链食品、休闲食品和饮料制品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特色食品产业集群,完善和食品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仓储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食品产业综合竞争优势。(县工信委、发改委负责)持续实施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工程,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顺应食品消费升级需要,引导企业开展多样化、优质化、营养化的主食产品,促进主食工业提质增效。(县粮食局负责)

(十八)推进食品流通经营转型。以农业投入品和苹果、茶叶、生鲜乳等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和婴幼儿配方奶粉、乳制品、白酒等品类为重点,有序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县农业局、食药监局、畜牧总站、商务局负责)发挥供销系统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努力实现“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等。(县供销社负责)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冷链物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餐饮业健康发展,鼓励引导大型餐饮企业走出去、创品牌,组织开展餐饮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和学校示范食堂创建活动,支持大众餐饮连锁和中央厨房发展,挖掘、保护和发展一批餐饮中华老字号和地方风味名吃。(县商务局、食药监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县食药监局、畜牧总站、住建局、商务局负责)

(十九)推动食品农产品出口。推动我县食品企业参加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举办的各类展会,引导企业“走出去”。(县商务局、工信委、食药监局负责)

七、坚持共治共享,引导各方参与监督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各部门专题宣传活动。强化与中央、省、市、县主流媒体沟通,合作建设宣传栏目,加强正面宣传,改善舆论和社会环境。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列入全县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县委宣传部、县政府食安办会同县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强化诚信建设。贯彻国家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县工信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激励和惩戒机制。(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完善全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食药监局负责)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推出更多优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县食药监局负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和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建立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队伍,把监督网络延伸到基层一线。(县食药监局负责)

八、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十三)落实党政同责。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推进实施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研究制定食品安全2030战略规划纲要。(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发改委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力度,保障乡(镇)食药监所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二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县、乡食安委统一领导和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调整和充实食安委成员单位,加强县、乡食安办力量,修订县政府食安委工作规则。(县政府食安办负责)强化县、乡公安机关食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县公安局负责)巩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系统性、专业性,保持基层机构和队伍稳定。(县食药监局负责)

(二十五)提升保障能力。加快推进乡镇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县食药监局、农业局负责)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县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重点提升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县粮食局负责)实施一批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科技计划项目,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在食品企业的示范应用。(县科技局负责)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研究编制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县食药监局负责)

(二十六)强化督查问责。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实施台账式管理,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指标。(县政府食安办负责)实施“菜篮子”县长负责制考核制度。(县农业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县政府食安办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县监察局、县政府食安办负责)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汤政办〔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1日

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规模。小型水库根据水库的库容划分为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水库库容大于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Ⅰ)型;水库库容大于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Ⅱ)型水库。

第三条 县水务局是水库工程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县列入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水库组建项目法人,监督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务局将水库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对全县在册小型水库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补资金的依据;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水库工程运行相关要求。

第四条 乡镇政府职责:1.乡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修养护、防洪度汛、水事纠纷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统一管理。2.负责组建本辖区小水库管理机构,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人员职责,制定小水库管护制度措施,监督落实水库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措施;3.筹措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经费;4.负责组织小水库防汛、抗洪、抢险,解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5.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协调。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规定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目前水库未进边界行确权,未划定边定界的小(Ⅰ)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m(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Ⅱ)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50m的区域,大坝、溢洪道、水库闸周围50m以内边线,管理房及上坝道路外30m以内区域。划界确权,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确权办证。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 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 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

(三) 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

(四)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牌、界桩等标志;

(五) 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

(六) 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七) 在坝体、防汛道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八) 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九) 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县水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占用单位应依法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政府备案。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饮水水源水库由乡镇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若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保证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承包经营者不得阻挠生活用水及农业灌溉。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章 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

第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1-3名管理人员。乡镇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理员人选后,由县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管护制度,包括巡视检查制度、值班制度、养护制度、设备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检查的主要内容: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

(一)大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迎水坡:扩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背水坡及坝脚反滤体: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反滤体有无异常破坏现象。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兽洞、蚁穴等。坝脚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是否良好。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它损坏现象。

(二)输水洞、启闭设备:是否灵活、丝杆有无弯曲,设备有无锈蚀;进口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三)溢洪道:进口段导流墙有无裂缝、坍塌、淤堵或其它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堰顶、边墙、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水库管理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害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

(一) 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

(二) 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砼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

(三) 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

(四) 保持启闭设备正常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工作,丝杆及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连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

(五) 保持输水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沙土和杂草枯枝;

(六) 保持水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

(七) 保持进库防洪道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第十五条 小水库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十六条

(一)乡镇政府编制《水库防洪预案》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

(二)严格按县防汛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不准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坚决落实县防指下达的应急度汛措施,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三)水库防洪度汛应做好的工作:

1.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2.确保防洪道路畅通,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3.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做好防汛值班准备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4.做好防洪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用水管理

(一) 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二) 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三) 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四) 闸门启闭由水库管理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五) 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扰水库管理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

汤阴县人民政府大事记

(2017年4月)

1日,县委书记、县长宋庆林在县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县领导曹健、高峰、王新有、姚晓林、韩党顺、李凤霞、付国杰、林文国、张凤龙及其他副县级领导,各乡镇、相关县直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3日,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林文国先后到益海嘉里、丹尼斯克、六和饲料等分包企业调研指导工作。每到一家企业,林文国都详细了解企业近期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林文国指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管控措施,坚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同时表示将协调各相关部门为企业发展搞好服务,主动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实现共同发展。

4日,县委书记、县长宋庆林在县委常委会会议室主持召开十三届县委第39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县领导贾晓军、姚晓林、韩党顺、夏军、李凤霞、付国杰、林文国、张凤龙出席会议,曹健、高峰、王新有、张振清列席会议。

6日,团省委副书记王笃波一行莅临我县调研少先队工作。县委书记宋庆林,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林文国,团市委副书记高雁参加活动。

7日,县委副书记、代县长贾晓军在县政府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周例会、县长周例会和第194次政府常务会。

7日,吉林省政协副主席王尔智带领调研组莅临汤阴调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河南省政协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毕素勤、省政协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刘桂林、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柳攀登,市县领导葛爱美、李志弘、宋庆林、高峰、林文国,县政协党组成员王水平,县政府党组成员裴法陪同调研。

17日,县委书记宋庆林先后深入到菜园镇后皇甫村、宜沟镇王老屯村调研精准扶贫工作。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林文国,县政府党组成员张林庆参加活动。

17日,县委书记宋庆林在县委常委会会议室主持召开十三届县委第44次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招商引资工作。县领导贾晓军、姚晓林、韩党顺、夏军、李凤霞、付国杰、林文国、张凤龙出席会议,曹健、高峰、王新有、张振清列席会议。

22日,县委副书记、代县长贾晓军在县政府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周例会、县长周例会和第196次政府常务会。

27日上午,汤阴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在县广播电视演播中心隆重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