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知
【大事记】
汤阴县人民政府大事记(2017年11月)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汤政办〔201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汤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7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县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汤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汤阴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政府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临时指定。现场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应急工作。乡镇政府组织的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省、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县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负责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市、区)、乡(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县政府负责协调处置。
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乡(镇)政府向县环保局提出请求,由县环保局向县政府请示后确定或上报上一级政府。
3.预防
3.1风险评估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地形地貌、河流水文、气候和环境风险源分布,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等,依法依规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对策措施,报请县政府予以实施,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3.2制定预案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4.预警
4.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预警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日常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毒性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监控,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要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并按照预先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当有可能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时,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预警信息
4.3.1信息收集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收集的有关工作。
4.3.2信息发布
当研判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县政府或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核实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等预警信息,并经进一步研判符合预警条件后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级别的建议。
当预警信息达到发布预警级别条件时,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预警级别发布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4.1分析研判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4.4.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4.4.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4.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事件信息处置
5.1信息收集
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及时通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2信息核实研判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断。
5.3信息报告与通报
5.3.1初报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可以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5.3.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3.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4涉事者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到放射源丢失的单位还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5.3.5部门与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各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乡镇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4信息不清处理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涉事者、事发乡镇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事发地政府、市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深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同时,组织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6.2.2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禁止采用稀释、水冲等方法处理放射性物质污染。必要时,可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6.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及事发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已经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影响的人员,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生活生产有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条件,稳定受害群众的情绪。
6.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申请或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6.2.5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危害。
6.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县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要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采取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2.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指挥部响应程序
6.3.1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建议,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增援力量。
6.3.2启动县级响应
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6.3.3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研判,研究分析事态发展,制订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研究决定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乡镇政府及部门、单位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县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根据事态发展国家、省、市指挥部进驻后,县应急指挥部将指挥协调权转交省级或市级指挥部,并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4响应终止
6.4.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水平。
6.4.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申请;
(2)经过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3)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响应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7.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7.3善后处置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环保局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全县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监察队伍、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8.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应予以支持。
8.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8.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县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维护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要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确保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8.5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运用。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9.附则
9.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县级组织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级组织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总站、气象局、地震办、电业局、火车站、县南水北调办、武警安阳支队汤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县政府、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组织、协调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组织、协调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核查、认定;指导乡镇政府、企事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五)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总站、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县南水北调办、电业局、驻汤部队、武警安阳支队汤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气象局、驻汤部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电业局、火车站、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质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求;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环保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火车站、武警安阳支队汤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县环保局、监察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地震办、安全监管局、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汤政办〔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2日
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含消防水鹤)。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确保建设数量、布局、位置符合规定。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确保100%达标。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在进行城镇建设时要按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新型农村社区、已通自来水的村庄也要适当建设安装消火栓。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第六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修、保养和经费保障任务,建立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使用、维修长效机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总投资在办理建设、改造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投资立项情况进行审查,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实施。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包含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标准。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市政消火栓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时,要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同步建设、同步改造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城市供水单位要按照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完成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拆建等工作。
根据市政消火栓规划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提出新建、补建计划,核算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对已安装的市政消火栓,城市供水单位应加强巡查和日常维护,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每年10月底前,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将下一年度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拆建投资计划及维修、养护经费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投资纳入本级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计划;将补建、拆建及维修、养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市政消火栓使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对违法使用及损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普查和建档工作,新建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保证消防用水,并负责对消火栓的日常管理。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市政给水管网的铺设。应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巡查,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接到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后及时进行水量水压调度,确保灭火供水需要。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市政给水管网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避免设置在机械撞击地点,确有困难时应当采取防撞措施;市政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火栓距道路边沿不宜小于0.5米,不应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米,市政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宜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的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当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密集区和大型仓储区等建筑周边,应在适当位置同步建设消防水鹤。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位置、地下管网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并将施工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每半年至少对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的问题,并向城市供水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部件丢失或者接到报修通知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充。保养维修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有效,部件无缺损;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出水正常,工作压力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的相关要求;
(五)每季度检查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需要维修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修复,直至故障排除。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急抢修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消防部门。由于特殊原因造成修复延时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等情况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九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城市供水单位对修复、更新、补建市政消火栓等情况应及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作为财政评审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公安消防部门上一年的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用水使用情况,计算当年的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用水水费。财政部门要将所需水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给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市政消火栓。
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严禁挪用、损坏以及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立即拨打96119报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查处。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禁非法拆卸、损坏、盗卖、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发现有人擅自使用、非法拆卸、损坏、盗卖、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行为,应向公安机关举报。凡有盗卖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或非法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行为的企业、收购站点,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为造成市政消火栓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修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未发现损坏者的,由城市供水单位从预算中列支修复,并有权向第三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不尽职、不尽责造成火场周边无水可用或用水供给不足,导致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市政消火栓建设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的;
(二)对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有关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汤阴县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的通知
汤政办〔2017〕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实施以来,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改善了城乡居民生活,使全县城乡居民普遍享受到了国家的惠民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豫政〔2016〕77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为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自信、自豪、幸福汤阴为目标,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力争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2017年10月底前)。10月下旬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各乡(镇)、县人社局、地税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向城乡居民宣传和讲解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帮群众算好账,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惠民利民工程,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集中收缴(2017年11月20日前)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要认真组织,统筹协调辖区内财政所、人保所、地税分局,抓好落实。
1.参保范围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缴费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医疗〔2017〕9号)文件要求,2017年我市大中专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其它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80元。
3.办理流程
(1)澄清费源。各乡(镇)根据各村(街道)实际收费数据,填写社保费征收登记统计表。并传递至县地税局。
(2)征收管理。县地税局指导各乡(镇)办理申报征收业务,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工作,具体集中收缴工作指定辖区内社保费征收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各乡(镇)组织收集所辖的各村(街道)村支书(主任)身份证件,由各乡(镇)社保费征收工作小组经办人到县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办理的缴费登记账户作为本村(街道)向县地税局缴纳居民社保费款的缴费专户。县地税局做好办理缴费专户登记。
(3)保费收缴。各村(街道)经办人员在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对、登记后收缴社保费,开具收据并填写社保费征收登记统计表中各项信息;每日汇总后将款项及时上缴地税部门指定的待报解账户,做到日清日结;各村(街道)范围内集中收缴工作完成后,经办人员要将本村(街道)全部银行缴款凭证和社保费征收登记统计表提供给乡(镇)社保费工作小组。
乡(镇)社保费征收工作小组要按村(街道)为单位,对银行缴款凭证和社保费征收登记统计表中汇总费额进行核对,做到解缴银行金额与社保费征收登记统计表金额一致;并将社保费征收登记统计表的参保人数及缴费金额信息录入该表的电子版。
(4)征收入库。本乡(镇)所有村(街道),应收保费全部征收并解入到县地税局指定待报结账户后,各乡(镇)社保费征收工作小组应及时通知县地税局,并传递缴费登记统计表(电子版)和银行缴款凭证,县地税局核对缴费登记统计表和银行缴款凭证金额无误后,以各村(街道)为单位开具票证,按照各乡(镇)汇总后及时将票证回传给乡(镇)社保费征收工作小组,乡(镇)社保费工作小组留存票证原件,向各村(街道)提供票证复印件。
(5)到账处理。费款征缴入库后,县地税局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及时传递给县人社局,作为记账依据,县人社局负责将参保数据录入社保系统,确保缴费人依法享受待遇。
对于未及时回传数据影响记账的,县地税局负责协调及时提供所需社保费对账明细清册。
(6)后勤保障。为保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收缴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任务,县财政局对具体承办集中收缴工作的各乡(镇),按核对无误后的参保信息给予0.5元/每人次的征收经费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社保费征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的各项协调工作。
(二)履行职责分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牵涉面广,人员众多,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牵头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协调工作和集中收缴工作的资金监管和后勤保障工作;县地税局要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和信息核对工作;县人社局要做好信息提供、参保登记、登账发放等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将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确保保费安全。各乡(镇)社保费工作小组、各村(街道)以及其他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收社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不得截留、挪用。社保费经办人员当日所收保费务必于当日及时缴入县地税局在银行开设的待报解账户,做到日清日结。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社保费的监管,如果出现问题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目标管理。继续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信息准确率达到100%,按时入库率达到98%;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而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问责。
附件:1.汤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
2.汤阴县社保费征收登记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3.汤阴县各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组联系表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1
汤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贾晓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威 县政府副县长
李宏杰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史瑞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新丽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杜庆武 县财政局局长
肖逸龙 县人社局局长
张洁 县民政局局长
马飞 县卫计委主任
李现锋 县扶贫办公室主任
赵军群 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贾健 城关镇政府镇长
靳绪杰 韩庄镇政府镇长
石海峰 白营镇政府镇长
韩卫锋 古贤镇政府代镇长
王太学 菜园镇政府代镇长
蒋涛 任固镇政府代镇长
张文有 五陵镇政府代镇长
王伟 瓦岗乡政府乡长
李庆勇 伏道镇政府镇长
张合国 宜沟镇政府镇长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汤政〔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9日
汤阴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配合安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乡森林总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打造“林在城中、城在林中”的绿色汤阴、生态汤阴和美丽汤阴,根据《安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安政〔2017〕24号),结合汤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安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以“大力弘扬五风主旋律、加快建设国家森林城市”为主题,以建设森林生态体系、森林生态产业体系、森林生态文化体系、森林支撑体系为重点,严守生态红线、加快国土绿化、增进绿色惠民、强化支撑保障,逐步把我县建设成为绿色、生态美丽宜居新城市。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年的创建,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以森林为主体,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各项指标确保达到或超过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要求:
1.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30.9%。通过两年努力,全县新增森林面积4.55万亩,森林覆盖面积达到29.87万亩。
2.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8%。通过两年努力,城区新增林木覆盖面积0.21万亩,绿化覆盖面积达到2.51万亩;居民出门500米有休闲绿地;城区乔木种植比例达到60%以上,街道树冠覆盖率达到30%以上。
3.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8%。全县适宜林网面积69.5万亩,已林网面积57万亩,林网控制率82%。需完善林网面积11万亩。
4.公路、铁路绿化率达到100%。全县县级以上公路、铁路总长度238.6公里,适宜绿化长度228.1公里,已绿化长度171.95公里,绿化率75.38%。需新绿化石武高铁22.8公里,晋豫鲁铁路33.5公里。
5.村庄绿化率达到38%。全县现有行政村298个,行政村面积11.67万亩,村庄平均绿化率36.2%。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需新增绿化面积1500亩。
三、建设任务
围绕《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中的五大类40项指标,重点抓好城市绿化、生态廊道绿化、县域周边防护林建设、平原林网建设,全县两年完成新造林4.55万亩。
(一)城市绿化
依据《汤阴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4—2030)》,结合县委、县政府建设“智慧文化都、生态幸福城”的战略目标,2017-2018年重点建设16个项目,新增绿化面积2106亩。2019年6月底前县城建成区达到创建要求。
1.2017年城市绿化工程。汤阴县今年重点建设城区绿化工程项目(一期)具体包括9项建设内容,总绿化用地面积为889亩。
(1) 森林公安南侧绿地面积为107.8亩。
(2) 老体校公园用地面积为22.4亩。
(3) 东关小学公园用地面积为6.4亩。
(4) 中华路东侧公园用地面积为42.6亩。
(5) 星阁路绿化用地面积为52亩。
(6) 乾坤大道绿化用地面积为270.8亩。
(7) 平安重机南侧绿化用地面积为25亩。
(8) 恒通大道绿化用地面积为355.7亩。
(9)锦绣花园西绿化用地面积为6.3亩。
2.2018年城市绿化工程。共涉及汤阴县城区7条道路景观绿化,涉及道路全长20810米,绿化面积1217亩;1条道路两侧双排行道树种植,道路长度4300米。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工兴大道(工横四路)——(岳庙街—光华路),道路长度3471米,红线宽度50米,两侧景观绿化各20米,绿地面积208.2亩。其中,绿化栽植面积197.8亩,园路及铺装面积10.4亩。
(2)振兴大道(工横五路)——(铁东路—光华路),道路长度4695米,红线宽度50米,两侧景观绿化各20米,绿地面积281.7亩。其中,绿化栽植面积267.6亩,园路及铺装面积14.1亩。
(3)信合路(南绕城—振兴大道),道路长度1541米,红线宽度33米,两侧景观绿化各20米,绿地面积92.4亩。其中,绿化栽植面积87.9亩,园路及铺装面积4.5亩。
(4)坤贞大街(中华路—光明路),道路长度1025米,红线宽度46米,南侧景观绿化20米,绿地面积30.8亩。其中,绿化栽植面积29.3亩,园路及铺装面积1.5亩。
(5)光明路(乾元大街—乾坤大道),道路长度2103米,红线宽度50米,两侧景观绿化各20米,绿地面积126.1亩。其中,绿化栽植面积120亩,园路及铺装面积6.1亩。
(6)刘大线(南绕城—中华路),道路长度5330米,红线宽度46米,两侧景观绿化各20米,绿地面积319.8亩。其中,绿化栽植面积308.4亩,园路及铺装面积11.4亩。
(7)乾元大街(光明路—金华路),道路长度2645米,红线宽度50米,两侧景观绿化各20米,绿地面积158亩。其中,绿化栽植面积150亩,园路及铺装面积8亩。
(二)农村绿化
1.今冬明春计划新造林15464亩。
(1) 康大路防护林。康大路两侧规划新造林宽度各200米,新造林面积7000亩,涉及韩庄、宜沟两个镇,规划栽植油松、白皮松、楸树、臭椿、樱桃、核桃、大枣、柿树等。规划0-20米栽植油松(白皮松),20-50米栽植楸树(臭椿),50-200米栽植樱桃(核桃、大枣、柿树)。
(2) 汤屯路防护林。汤屯路两侧规划新增绿化带宽度各30米,新造林面积1500亩,涉及伏道、瓦岗、五陵三个乡镇,栽植银杏、油松、丝绵木、金叶复叶槭等园林绿化树木,高标准、园林式绿化。
(3) 219省道防护林(晋豫鲁铁路以北)。219省道两侧规划新增绿化带宽度各50米,新造林面积2250亩,涉及菜园、瓦岗两个乡镇,栽植银杏、油松、丝绵木、金叶复叶槭等园林绿化树木,高标准、园林式绿化。
(4)县域周边防护林扩建项目。在原有宽度30米的基础上扩建到100米,规划新造林面积4200亩,涉及白营、古贤、菜园、任固4个乡镇,栽植杨树、柳树等。
(5)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绿化。新造林514亩,栽植白蜡、刺槐等。
2.明冬后春计划新造林21500亩。
(1)康王路防护林。康王路两侧规划新造林宽度各200米,韩庄镇新造林面积3000亩。规划0-20米栽植油松(白皮松),20-50米栽植楸树(臭椿),50-200米栽植樱桃(核桃、大枣、柿树)。
(2) 京广高铁防护林。京广高铁两侧规划新增绿化带宽度各50米,新造林面积3000亩,涉及白营、伏道、宜沟三个乡镇,栽植丝绵木、银杏等。
(3) 晋豫鲁铁路防护林。晋豫鲁铁路两侧规划新增绿化带宽度各50米,新造林面积5000亩,涉及韩庄、五陵、瓦岗、伏道、宜沟五个乡镇,栽植楸树、栾树、臭椿、国槐等。
(4) 永通河防护林。永通河两侧规划新增绿化带宽度各50米,新造林面积2700亩,涉及菜园、伏道、宜沟三个乡镇,栽植杨树、柳树等。
(5) 县域周边防护林扩建项目。在原有宽度30米的基础上扩建到100米,规划新造林面积7800亩,涉及韩庄、菜园、五陵、瓦岗、伏道、宜沟六个乡镇,栽植杨树、柳树等。
3.完善农田林网,提高控制率。
坚持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原则,结合高标准粮田规划,完善农田林网11万亩,新增绿化折合面积0.55万亩,林网控制率达到98%。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以汤屯路两侧林网建设为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防护林带6万亩;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以302省道两侧林网建设为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防护林带5万亩。林带由2-4行高大乔木组成,林网面积200-300亩,最大不超过400亩。不断探索引进新的农田林网树种,改变单一树种结构,提升农田林网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奖补措施
(一)奖补标准
1.县域周边防护林和永通河防护林建设项目。每年每亩补助土地流转费1000元,连补八年;当年新造林享受上级造林补贴。
2.康大路和康王路防护林建设项目。每年每亩补助土地流转费1000元,连补八年;内侧20米栽植常绿树木,一次性每亩补助造林费3000元;20-50米栽植高大乔木,一次性每亩补助造林费1500元;当年新造林同时享受上级造林补贴。
3.汤屯路、219省道、京广高铁、晋豫鲁铁路4条防护林项目。由县林业总站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通过发改委立项、财政评审、招投标程序进行施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县政府分15年将施工方投资还清,施工方将绿化工程移交给县政府。具体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4.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绿化项目。新造林享受上级造林补贴。
5.农田林网完善提高项目。按完善林网实际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造林费20元。
6.本次绿化工程所涉及土地流转费、造林费及绿化项目工程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二)奖补办法
1.县域周边防护林、康大路、康王路、永通河、湿地公园、农田林网新造林当年5月底之前,按照造林标准完成造林任务并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兑付奖补资金50%;11月底之前,经复查合格兑付剩余50%奖补资金。
2.汤屯路、219省道、京广高铁、晋豫鲁铁路4条防护林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分期付款。
五、实施步骤
(一)今冬明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计划分三步:
第一步: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今冬明春所有项目土地流转,县域周边防护林扩建项目和康大路防护林项目要明确造林大户和绿化公司。12月底之前,完成康大路防护林和县域周边防护林扩建项目造林任务,219省道防护林和汤屯路防护林完成项目规划设计、立项、招标工作。
第二步:2018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造林任务。
第三步:2018年5月上旬,对我县造林项目进行初验,2018年11月进行复验。
(二)明冬后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晋豫鲁铁路、京广高铁、康王路、永通河、县域周边防护林工程项目土地流转,10月20日前晋豫鲁铁路、京广高铁防护林项目完成工程招标,康王路、永通河、县域周边防护林工程项目与大户对接; 2018年11月1日开始造林,2019年3月底完成各项造林任务;2019年5月对两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全面验收,完善有关档案资料,迎接国家林业局验收。2019年11月对当年造林进行复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汤阴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管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明确分工: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各乡镇成立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绿化各项工程的推进和资金拨付工作;县林业总站负责农村绿化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县政府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协调,确保森林城市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创新机制,明晰产权
积极探索绿化经营机制,创新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营造林新办法、新举措。造林可实行PPP模式进行绿化,生态廊道建设实行土地流转,大户造林。农田防护林建设由乡(镇)政府协调大户统一流转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挖坑、统一供苗、统一栽植、统一浇水;每个村成立护林专业队,由护林专业队负责日常管护,收益后村委会、护林队和农户按比例分成。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一是县财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积极争取上级造林工程资金用于造林奖补;三是整合其他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积极整合水务、发改、林业、国土、农业、财政等涉农资金投入到林业建设。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林业建设。
(四)科学造林,确保质量
一是各乡镇要按照方案规划设计严把苗木质量关。优先使用本地优质苗木和乡土树种,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劣质苗木和未经试验的外来树种进行造林。二要严把打坑关。积极推广机械挖坑,确保打坑质量。三要严把栽植关。各单位要成立造林专业队,严格按造林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栽植、浇水、封堆,确保造林质量。县林业总站负责对栽植质量进行把关、检查。
(五)强化督导,严格奖惩
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成立督导组对全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督导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促其改正。同时将我县造林进度在汤阴县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对落后乡镇及单位予以通报。造林工作每年核查两次,对未能按标准完成造林任务或造林环节出现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完成;对因栽植质量差、管理不善、成活率偏低,导致造林失败等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搞好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既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举措,又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建设“智慧文化都,生态幸福城”等生态文明理念,号召、动员、组织全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创建森林城市工作。搞好义务植树,建设“五风”榜样林。积极组织义务植树,保护古树名木,共同建设生态良好、绿色宜居的美丽新汤阴。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知
汤政〔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政〔2017〕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管控高污染燃料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汤阴县城区禁燃区内禁用燃料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中Ⅱ类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燃料种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明确禁燃区的范围
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汤政〔2015〕4号)划定的汤阴县城区禁燃区范围是:东边界至G4京港澳高速,西边界至京广铁路,南边界至南绕城路,北边界至汤阴县界。具体范围为京广铁路——南绕城路——京港澳高速——汤阴县界所包围的区域。
三、依法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通知确定的高污染燃料,适用于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
大事记
2日,安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市攻坚办要求,汤阴县积极行动,落实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措施。
6日,县委副书记、县长贾晓军在县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重点工作推进周例会、第25次政府常务会议。
6日,市财政决算审计组莅临我县并召开财政决算审计进点会议。县政府副县长侯志军、各乡(镇)乡镇长、有关县直单位负责人以及财政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9日,汤阴县政府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围绕“七个讲清楚”集中开展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题活动。
16日,第三次开展学习十九大精神专题活动。
20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贾晓军在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重点工作推进周例会、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党组会。
22日,汤阴县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期重点工作推进会。
23日,县政府办公室举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会。
25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贾晓军在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重点工作推进周例会、第27次政府常务会议。
28日,我县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座谈会在县委二楼会议室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