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发布:胡艳霞  来源: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0-02-23 15:48:5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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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处理我县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范围

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各类房屋(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居民自建房等),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由县规划中心出具意见,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的,均属本次解决的范围。

三、主要内容

《汤阴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法(试行)》统筹兼顾、分类处理,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关于执行“先期办理、证缴分离”问题。即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土地出让金和罚款、违反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缴清和处理。同时不能影响其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二)关于申请主体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营业执照已吊销,经催告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乡镇政府授权办事处代为申请。

(三)无土地信息的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需进行权籍调查的,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权属来源材料批准内容进行登记。

(四)竣工验收遗留问题。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自建的各类房屋(不包括商品房开发项目);二是已建成的各类房屋未经审批或与审批的项目内容不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予处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关于因开发建设单位违规行为影响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按照“先期办理、证缴分离”原则处理。

(六)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因登记错误造成房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集资建房、房改房等遗留问题。集资人、购房人持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或原建房单位出具的相关购房证明、税费缴纳凭证,或宗地为划拨土地,当事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拍卖竞得单位(户)取得土地使用土地拍卖竞权的、被拆迁户经县有关部门安置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房屋的、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个人出具房屋竣工和安全承诺书等手续的、从被拆迁安置户手中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房的,凭相关手续,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已办理抵押的地上房产登记问题。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十)在城区范围内,居民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遗留问题。依据文件载明的信息、房屋产权证书等,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汤阴县居民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汤政土[2019]3号)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局部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购买直管公房办证问题,由房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

《汤阴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法(试行)》自印发当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