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彩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长期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缴纳尚未制定统一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协商约定。下一步我中心将积极通过召开听证会、讨论会等方式组织业主代表、属地乡镇、物业服务企业、物管会、业委会等进行沟通协商,促进空置房收费标准科学合理。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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