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完善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工伤职工不得中断其参保缴费。
根据省工伤保险中心《关于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豫工伤函〔2013〕13号)第一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5-10级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系在参保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从未中断其参保缴费的5-10级工伤职工。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工伤职工未正常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已经中断参保缴费,属于未正常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产生的待遇,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