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刘国荣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22-08-29 17:27:4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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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为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参保机制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同时,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