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汤阴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秘书科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6-01-04 16:58:2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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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2015〕32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汤阴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从县情出发,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体制创新和服务功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要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扶持、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的困难老人以及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 发展目标

  积极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业科学、规范、专业化发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20年,形成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 “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镇、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形成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县90%以上的城乡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二)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提供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到2020年,全县新增各类养老服务床位1200张,全县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

  (三)建设养老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培养和引进中高级专业人才,实行养老机构负责人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20年,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员与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全县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和具有医护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民(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小区,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二)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办、成立均要由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审批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出具手续的,要简化手续,免收工本费用,提供方便,尽快办理。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三)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3.落实补贴支持政策。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县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从2015年10月起,新建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局检查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县财政给予建设补贴:自建用房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分5年,每年每张床位200元),租用房屋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650元的标准(分5年,每年每张床位130元)。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5年10月起,由县民政局制定达标细则,对全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标的,根据入住的拥有汤阴县户籍老年人数量,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4.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更好的发挥政府托底作用,对农村“五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困难老年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养老服务。

  (四)提倡养医结合。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局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物价局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01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