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3-06 09:30:0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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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汤政〔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7日

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2017〕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符合国家、省、市要求,体现汤阴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促进盐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诚信制度,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县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深入推进食盐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打造产销一体、股权多元的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盐业行动,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做优做强,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促进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实现政企(政事)分离,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做细做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1.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县级盐业主管机构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县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

2.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县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工信委,加强和完善其盐业执法职能,加大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力度。县工信委为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做好深化全县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和推动加强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县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盐业市场稳定和安全。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快建设食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编办牵头,县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质监局、卫计委、食药监局、盐业局配合。

(二)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食盐市场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及河南省、安阳市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必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对食盐市场监管到位。县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食盐市场的长效机制,依法打击危害食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盐业局牵头,县公安局、工商质监局、卫计委、食药监局、畜牧兽医总站配合。

(三)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零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同时接受县工信委及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卫计委、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盐业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食盐储备重点保障居民食盐消费。明确政府食盐储备品种、数量、地点、资金、管理责任主体等。我县承担的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全县30天食盐消费量确定,食盐批发和生产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其中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给予支持。2017年建立全县食盐政府储备制度,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县级食盐储备量。县食盐批发企业要保障1个月销售量的食盐储备,可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五)加强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它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六)加强工业盐销售管理。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县工信委负责制定全县工业盐管理办法,完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责任单位:县盐业局负责,县工信委、公安局、工商质监局配合。

(七)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按照省、市工信委依法对食盐批发企业施行的行政许可,县工信委负责对其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不达标者坚决退出食盐生产和销售领域,上报市、省工信委收回并注销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盐业局负责,县卫计委、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配合。

(八)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畜牧兽医总站、盐业局配合。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严禁散装食盐上市销售。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做好动态监控工作,确定和及时调整碘缺乏病边远贫困帮扶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盐业局配合。

(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十一)推动盐业企业改革。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推进我县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产权多元、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充满活力。积极支持县盐业公司加快发展,确保我县食盐供应主渠道地位,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食盐销售渠道拓展,以及解决在岗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县盐业公司政策指导,促进县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盐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配合。

(十二)加强政策支持。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县政府要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积极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国有盐业企业改制过程中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出台及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2月底)。县工信委研究制订《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的实施方案,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完成政企分离、事企分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

(二)完善提高阶段(2018年2月底-2018年12月)。完善、落实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制度,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全面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方案有效实施。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以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工信委、编办、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卫计委、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畜牧兽医总站、盐业局为成员的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负责盐业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盐业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推动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协同配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由县政府切实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三)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全市食盐安全。食盐产销和区域放开之后,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引发部分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降低质量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降低质量进行恶性竞争。县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盐质量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盐业主管机构。一旦食盐批发企业发生食盐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盐业主管机构及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深入开展打击制贩假盐及走私食盐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和走私盐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盐市场环境。

(四)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改革过渡期稳定。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加强监督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密切跟踪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在每月的后5日前向县工信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工信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汤阴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