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秘书科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6-01-04 17:05:4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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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2015〕36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全县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重要意义。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县通过开展各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特别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各类责任险、保单抵(质)押小额贷款保险、保证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工作,在运用保险机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保障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总体上看,我县保险业发展还不够快、覆盖面还不够宽、保障程度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与要求。力争到2020年,全县保费收入达到4.8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建设保险强县。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中统筹考虑,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严格管理、防范风险,进一步推进我县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

  二、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完善支农惠农保障体系

  (三)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和“扩面、提标、增品”的原则,扩大并提高有政策补贴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2015年实现农业保险险种覆盖全县,逐步实现我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与全县农业在全市的地位相匹配。扩大小麦、玉米两大粮食品种保险覆盖面,积极服务和保障我县粮食生产。继续落实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保险政策,健全保险支持畜牧业发展长效机制。开展商品林保险工作。完善森林保险政策,积极探索适合林业行业管理特点和林木生长特点的运营模式,确保森林保险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蔬菜、畜禽、林果、花卉等市场有需求、政府给支持、经营可持续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乡(镇)率先开展小麦、生猪等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保险产品和服务。显著提高农业生产保险保障服务水平。

  (四)拓展保险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支持保险机构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针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的保险产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大户参加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已开展险种的承保覆盖率,积极推进低费率、高保障的农村小额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支农惠农业务,积极探索农房保险县级通保,满足农民多层次保障需求。保险机构要积极与银行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及合作模式,持续提高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保险促进农村融资的作用。

  (五)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加大对乡(镇)政府农业保险覆盖面目标考核力度。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网点和队伍。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保险等部门资源,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经办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涉农防灾减灾工作。探索推进保险先进乡(镇)创建工作。县财政局应确保划拨当年农业保险配套资金。

  三、积极发展新型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六)积极发展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解与风险分担机制,巩固完善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控,建立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基础数据积累与分析。鼓励保险机构在政府的推动下积极开办大病保险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创新补充医疗、长期护理、残疾人康复医疗和失能收入等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提高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七)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稳步发展理财型养老保险产品。加快发展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积极争取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技术和服务优势,积极参与企业(职业)年金业务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通过投资设立养老社区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大力推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八)推动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项行动计划。鼓励发展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加强对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增值服务,促进商业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老年护理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积极争取政策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

  (九)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风险保障力度。大力发展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及儿童、民政救助对象、流动人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小额人身保险及各类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完善意外救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无养老保障人群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普惠型保险业务,扩大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四、推动商业保险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支持各乡(镇)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全面扩大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经验,稳步扩大经办服务覆盖范围。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大病保险受托承办工作。推动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与民政救助、综合治理等公共服务对接,发展低保人群意外伤害保险、医护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十一)大力发展重点领取责任保险。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为原则,建立事前风险预测、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相统一的责任风险管理体制。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努力实现全覆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构建“平安汤阴”保险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实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适时推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探索通过法律等手段实行全县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火灾高危单位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养老机构、承运人、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十二)将保险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加快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利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完善保险机构与应急办、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共同构筑我县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

  (十三)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争取上级巨灾保险政策支持,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研究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洪涝、干旱等大灾保险,提高我县抵御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五、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支持我县经济建设

  (十四)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服务我县重大服务建设和经济。立足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示范县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引导我县保险机构通过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为我县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中心商业区建设等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引进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在我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十五)完善保企对接合作机制。完善我县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项目遴选和推介,搭建全县保险资金投融资对接平台,深化各乡(镇)政府与保险机构的战略合作,探索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增信措施,健全县乡联动保险资金融资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做好引资项目对接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服务和督查,加快项目落地、启动工作。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十六)支持保险服务新型工业化建设。提高对食品医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等我县优势主导产业的风险保障程度。扩大对重点基础设施、新引进大项目等在建工程承保面。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不断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加快发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十七)加大保险支持外经贸发展力度。结合我县安阳机场发展需要,积极发展航空航运保险,支持我县打造低空建设高地。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扩大保单项下贸易融资规模,为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门槛,全面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率。

  (十八)提升新兴产业风险保障水平。围绕高成长性服务业建设,加快推动新兴产业与保险融合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以运载货物、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为重点保障对象,积极发展货运险等业务,提升物流保险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针对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保险产品,支持新兴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探索保险与文化、体育的衔接,发展保险对文化、体育产业的风险管控作用。积极推动文化、体育产业保险创新发展。大力开发适合文化、体育产业特点和文化、体育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服务我县文化繁荣发展。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和风险管控作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九)推动保险参与城镇化建设。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意外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加强保险对家政、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发挥保险对养老、护理等多领域就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新型城镇化就业承载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化项目建设。

  七、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改革发展

  (二十)完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健全财政支持小微企业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探索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的机制,完善保险与银行、担保、租赁等行业多种合作模式,简化承保流程和操作手续,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保险机构争取政策在我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我县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资金支持。

  (二十一)推进保险产品、服务、渠道创新。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资本市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探索推动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设立我县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保险创新保护机制,推进条款通俗化、服务标准化。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市场多样化、多层次保险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保险机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努力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服务。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行业管理,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

  (二十二)提升保险行业管理水平。改进行业管理手段,强化分类管理、动态管理,进一步增强保险行业自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保险机构治理、内控和市场行为自律,提高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继续推进行业自律法制化和制度化,提升依法自律管理能力。充分发挥金融协会在自律、服务、宣传、维权、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增强保险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

  (二十三)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保险消费者纠纷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化解。完善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市场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健全企业、市场、监管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格局。进一步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流程,强化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三环紧扣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保险业与政府及公安、司法、金融、宣传等部门合作机制,提升风险化解处置合力,防范风险跨地区、跨行业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九、强化基础建设,优化保险行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保险行业诚信建设。支持保险业把营造诚信文化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快构建由保险法规、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等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培育保险诚信文化,支持保险业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创建和诚信服务标兵考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支持保险业探索开展行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将保险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征信信息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加强保险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六)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单位学习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教育和宣传,倡导理性投保、依法维权,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二十七)优化保险行业发展环境。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政府和司法、公安、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业的交流合作,增强保险市场监管能力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和支持职业学院开展保险教育培训服务。要将农业保险知识纳入支农惠农政策宣传内容,增强涉农服务人员和广大农民的农险知识。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二十八)加强领导和协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服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县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谋划、扎实推进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要构建完善各乡(镇)、各部门的多层次联动服务保险事业格局,促进行业发展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要将保险业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引导并支持保险业参与灾害事故救助工作。

  (二十九)明确责任分工。对事关全县改革发展大局以及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但又无法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重点保险工作,要明确牵头部门,加大推动落实和督办力度。县金融办承担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牵头建立金融保险监督协调机制,组织推动农村小额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创新和保险资金融资等工作;县综治办牵头完善治安保险运行机制,逐步推进治安保险进社区、进网格;县教体局牵头提升校(园)方责任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学校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开展校车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县科技局牵头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县公安局牵头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县民政局牵头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低保人群意外伤害保险;县财政局牵头制定中央有补助的农业保险扩面提标方案,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县商务局牵头推动出口信用保险加快发展;县人社局牵头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附加意外保险制度;县卫计委牵头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推进新农合意外补充保险,扩大与新农合基本医疗相配套的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承保面,完善全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县环保局牵头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县食药监局牵头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县工商和质监局牵头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试点;县安监局牵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面。

  (三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出口保险、健康保险、科技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保费补贴负担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保费补贴,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全县新设的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我县重点基础设施领域的,按照省、市相关奖补政策,给予一定金额(比例)的奖补。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

  (三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政府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税收减负政策。地方税收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各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车船税手续费。

  (三十二)建立工作落实和督办机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要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县金融办要建立健全工作跟踪落实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认真做好各项目标任务的量化分解、责任落实、跟踪服务等工作,并定期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县政府。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切实推动我县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