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一季度)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汤)市监罚〔2025〕1号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汤阴诚信医药有限公司白营大药房 | 李*芳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警告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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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汤)市监罚〔2025〕2号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汤阴诚信医药有限公司小镇大药房 | 安*冬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警告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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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汤)市监罚〔2025〕14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汤阴县宜沟镇前李朱村新梅商店 | 王*梅 | 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没收物品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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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汤)市监罚〔2025〕16号 | 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汤阴县古贤镇众耘轩食品厂 | 王*堂 | 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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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汤)市监罚〔2025〕2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古贤冢上文超门市 | 孙*超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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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汤)市监罚〔2025〕31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古贤镇北周流村秋生商店 | 谷*生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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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汤)市监罚〔2025〕32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瓦岗乡希柱日用品门市 | 李*英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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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汤)市监罚〔2025〕3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惠万佳农产品生鲜供应链门市部 | 付*平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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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汤)市监罚〔2025〕3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任固镇双希干菜门市 | 付*希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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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汤)市监罚〔2025〕3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菜园镇南青村树青小超市 | 张*青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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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汤)市监罚〔2025〕40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五陵镇亮亮蔬菜店 | 李*亮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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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汤)市监罚〔2025〕41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安元百货超市 | 王*宁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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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汤)市监罚〔2025〕42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云航食品店 | 刘*花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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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汤)市监罚〔2025〕43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立本食品销售店 | 李*娟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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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汤)市监罚〔2025〕4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宜沟镇新华综合门市部(李保山) | 李*山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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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汤)市监罚〔2025〕4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韩庄乡工官屯村便民副食 | 张*玲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警告,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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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汤)市监罚〔2025〕47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五里村建新百货商店 | 李*新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警告,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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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汤)市监罚〔2025〕52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任固燕军干鲜菜门市部 | 冯*军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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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汤)市监罚〔2025〕5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古贤镇东冢上村荣庆烟酒门市 | 尹*庆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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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汤)市监罚〔2025〕59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宜沟镇王下扣海水门市 | 王*水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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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汤)市监罚〔2025〕60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宜沟镇王下扣村运亮商店 | 刘*良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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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汤)市监罚〔2025〕63号 | 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案 | 汤阴县丰乐供销有限公司司马第二服务站 | 李*三 | 经营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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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汤)市监罚〔2025〕64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五陵镇李美林食品销售店 | 李*林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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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汤)市监罚〔2025〕6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瓦岗乡旺旺便利超市店 | 李*旺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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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汤)市监罚〔2025〕69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菜园镇北青村李鹏烟酒门市 | 李*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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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汤)市监罚〔2025〕70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农源供销有限公司菜园镇北青村第一分公司 | 李*安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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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汤)市监罚〔2025〕78号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汤阴县古贤乡花桂烟酒店 | 李*桂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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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汤)市监罚〔2025〕85号 | 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案 | 汤阴县惠农供销有限公司蔡故城超市 | 郑*文 | 经营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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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汤)市监罚〔2025〕93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瓦岗永平商店 | 李*平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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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汤)市监罚〔2025〕94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民鲜食品店 | 王*民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没收物品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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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汤)市监罚〔2025〕9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汤阴县任固镇学青副食门市 | 蔡*青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警告,罚款,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