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67246T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产业集聚区平原路北段
厂区生产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兴隆路与中兴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崔其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6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5 月 24 日凌晨 2 点汤阴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 司位于康泰大街东侧路南排放口正常排放生产废水,汤阴县环境 监测站现场对你单位墙外废水排放口及厂区废水出口提取水样, 现场 pH 试纸测定外排废水呈强酸性。以上情况有当日检查视频 及照片为证,2024 年 5 月 29 日监测站出具废水监测报告:汤环监委字(2024)8 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当日外排废水三次水样为: COD:450mg/L、氨氮 47mg/L、pH 值:1.6、COD:450mg/L、 氨氮 70.3mg/L、pH 值:1.5、COD:530mg/L、氨氮 34.7mg/L、 pH 值:1.7,以上外排废水 COD 超标分别为:1.05 倍、1.05 倍、 1.41 倍;氨氮超标为:0.34 倍、1.01 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凌晨外排废水视频、照片;年产 36000 十亿 硫酸庆大霉素原料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摘录); 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汤阴县环境 监测站监测报告:汤环监委字(2024)8 号;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废水 日排放量在线统计;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2024 年 7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自下达责改至复查时未发现再次出现超标排放废水情况。
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 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6 月 21 日,你单位向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举行听证。2024 年 7 月 13 日,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 6 号,裁量因素 :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3 倍以上(pH 值 12.5 以上或 pH 值 2 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 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3 个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 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3、1、1、2、3、 1、1、1],处罚金额(X):659800,代入公式:6598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5/ 5 )²+(3²+5²+3²+1²+1²+2²+3²+1 ²+1²+1²)/5²×10] ×50%,最终裁量金额:659800.0。
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伍万玖仟捌佰元整(6598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 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 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