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4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5-02-24 17:06:0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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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嘉赫(汤阴县)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MK1MU05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镇阳光大道与兴隆路交叉口东北角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8日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汤环委办(2024)29号]》,你单位已收到以上文件。依据文件要求,汤阴县于2024年11月8日晚18时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特别管控。你单位《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规定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为:供墨、印刷、覆膜、复合、清洗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4年11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配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印刷机、钉糊机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执行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嘉赫(汤阴县)包装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0日车间生产视频、照片、生产记录单;嘉赫(汤阴县)包装有限公司管控公示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工作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额证明;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行为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嘉赫(汤阴县)包装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文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管控措施。2024年11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主要诉求是从轻处罚,理由是:1、认识到错误,配合调查工作,积极主动整改;2、企业为小微企业,使用的是水性油墨,违法行为轻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8号),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该企业违反管控违法生产持续约10分钟,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无法取值,该项不取。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1、1、1、1],处罚金额(X):93714,代入公式:93714=50000.0+(200000.0-50000.0)×[(3/5)²+(5²+3²+1²+1²+1²+1²+1²)/5²×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应处罚金额:93714.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捌万玖仟零贰拾捌元整(8902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