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四季度)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汤)市监罚【2024】371号 |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 汤阴县淼森商贸经营部 | 张** |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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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汤)市监罚【2024】378号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河南扁鹊智鹿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汤阴望曦台店 | 李**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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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汤)市监罚【2024】387号 |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汤阴县品惠食品店 | 周** |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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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汤)市监罚【2024】388号 | 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汤阴县万财食品厂 | 赵* | 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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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汤)市监罚【2024】389号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河南扁鹊智鹿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张**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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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汤)市监罚【2024】390号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河南扁鹊智鹿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金秋路店 | 王**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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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汤)市监罚【2024】391号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河南扁鹊智鹿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汤阴县东关店 | 于**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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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汤)市监罚【2024】403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汤阴县任固镇延龙干鲜菜门市 | 王**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物品和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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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汤)市监罚【2024】426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汤阴县诚玉商贸有限公司 | 石**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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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汤)市监罚【2024】436号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 汤阴晁家水坊有限公司 | 晁**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物品、罚款和将该企业拉入经营异常名录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