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2024〕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拟征收土地位于德昌路以西,人和大道以北,文昌路以东,崇文大道以南。具体位置和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附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1.1282公顷,其中农用地0.1648公顷(耕地0.1648公顷)、建设用地0.963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也可以选择拆迁安置补偿。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据实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依据汤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据实补偿。
(四)社会保障标准:
社会保障标准依据《河南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征收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户。
安置方式: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安置被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内容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辖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