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用地。
二、适用条件
1.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2.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三、其他要求
涉及地块有意愿的企业在征集时间内将《拟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表》(附件)送至各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涉及的《拟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表》于2024年12月12日前送县自然资源局复核确认。
经县自然资源局复核确认后,按程序对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
四、征集时间
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12日
特此公告。
附件:
拟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意愿表
行政区 |
用地使用权人 |
地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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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 |
地块位置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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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号 |
适用条件 |
出让金是否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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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出让金数额 |
企业回购预期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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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企业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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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