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5、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2〕1389号文件批准汤阴县人民政府征收韩庄镇小河村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其他农用地0.2152公顷、未利用地7.2326公顷,共计7.4478公顷。其中包括:韩庄镇东酒寺村未利用地0.0610公顷;韩庄镇小庄村其他农用地0.1877公顷,未利用地3.5634公顷;韩庄镇小河村未利用地0.7323公顷;韩庄镇西冢上其他农用地0.0275公顷,未利用地2.8759公顷。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韩庄镇东酒寺村、韩庄镇小庄村、韩庄镇小河村、韩庄镇西冢上村。具体位置和范围按勘测定界图所示。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韩庄镇东酒寺村未利用地0.0610公顷;韩庄镇小庄村其他农用地0.1877公顷,未利用地3.5634公顷;韩庄镇小河村未利用地0.7323公顷;韩庄镇西冢上其他农用地0.0275公顷,未利用地2.8759公顷。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顷) |
东酒寺村未利用地 |
0.0610 |
22.2 |
33.3 |
|
小庄村其他农用地 |
0.1877 |
22.2 |
33.3 |
|
小庄村未利用地 |
3.5634 |
22.2 |
33.3 |
|
小河村未利用地 |
0.7323 |
22.2 |
33.3 |
|
西冢上其他农用地 |
0.0275 |
22.2 |
33.3 |
|
西冢上未利用地 |
2.8759 |
22.2 |
33.3 |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按豫政办〔2006〕50号文件执行。
2.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由村委会组织用于参加社会统筹或社会保险。
3、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范围确定及补贴标准、程序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