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案公告〔2022〕第11号
发布:臧伟丽  来源: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3-01 11:23:2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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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5、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2〕1389号文件批准汤阴县人民政府征收韩庄镇小河村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其他农用地0.2152公顷、未利用地7.2326公顷,共计7.4478公顷。其中包括:韩庄镇东酒寺村未利用地0.0610公顷;韩庄镇小庄村其他农用地0.1877公顷,未利用地3.5634公顷;韩庄镇小河村未利用地0.7323公顷;韩庄镇西冢上其他农用地0.0275公顷,未利用地2.8759公顷。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韩庄镇东酒寺村、韩庄镇小庄村、韩庄镇小河村、韩庄镇西冢上村。具体位置和范围按勘测定界图所示。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韩庄镇东酒寺村未利用地0.0610公顷;韩庄镇小庄村其他农用地0.1877公顷,未利用地3.5634公顷;韩庄镇小河村未利用地0.7323公顷;韩庄镇西冢上其他农用地0.0275公顷,未利用地2.8759公顷。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顷)

东酒寺村未利用地

0.0610

22.2

33.3


小庄村其他农用地

0.1877

22.2

33.3


小庄村未利用地

3.5634

22.2

33.3


小河村未利用地

0.7323

22.2

33.3


西冢上其他农用地

0.0275

22.2

33.3


西冢上未利用地

2.8759

22.2

33.3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按豫政办〔2006〕50号文件执行。               

2.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由村委会组织用于参加社会统筹或社会保险。

3、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范围确定及补贴标准、程序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