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张亚楠  来源:卫健委  时间:2022-05-10 16:10:4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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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省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关于出生证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生证管理、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证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培训考核、制度建设等,可书面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出生证由被审核批准的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出生证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证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对管理和签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取消其资格。

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证的管理、签发和盖章,并将名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应建立健全出生证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

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

出生证的签发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三种情况。

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2.(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简称“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附件1)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申领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提出申领出生证的申请,由管理机构向其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函核查该人是否已办理户口登记。经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亲子鉴定。经鉴定系亲子关系的,凭亲子鉴定证明(河南省外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还需提供该机构及鉴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拟入户人员父母或其中一方以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出生情况说明(附件2),向管理机构申领出生证。如果领证人为申请入户人员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目前河南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9家,省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请登录当地司法鉴定网核查。

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请申请人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附件4),全面、客观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经审查无疑义的,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场领取,对申请表签字确认后,登录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签发出生证,并对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首次签发的出生证进行逐一登记(附件5);经审查不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签发出生证。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的出生证依据亲子鉴定证明和出生情况说明填写,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其他信息划“/”。申请人要求同时填写父母信息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出生证

(1)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

(2)申领出生证时新生儿已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并在出生证三联单每一联上均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3)申领出生证时,因新生儿父母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亲子鉴定证明的。

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或母姓,选取第三方姓氏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儿姓名应选取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我省公民与外国人生育的新生儿申请在省内登记户口的,其出生证“新生儿姓名”必须为中文。

无法核实母亲身份的,出生证上新生儿母亲信息划“/”。

出生证“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其余项目全部由计算机打印,严禁任何形式的涂改。

签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打印和盖章前应对所有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非签发机构或人员签发错误,签发机构及其人员对已签发的出生证记载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二)换发。

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证;或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被损毁而重要信息缺失;或项目填写不全、有错误;或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或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原因,导致出生证无效的,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原签发机构被取消资质的,由其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申请换发出生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6);

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而在县级管理机构换发的,还需提供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分娩病历、原签发记录或原出生证存根页复印件。

换发机构在不变更原出生证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

因新生儿姓名等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除提交换发申请表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父母亲信息。

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姓名。除换发申请表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况说明;

(2)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仅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出生证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未能提供副页要求换发正、副页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未入户或户籍注销证明;办理入户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

非填写或打印错误,换发出生证不得变更新生儿的自然状况项目。不得异地换发出生证。

换发出生证须经换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换发机构应收回原出生证原件,连同换发的其他材料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换发出生证要做好登记上报工作,各换发机构每月填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附件7),通过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辖区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汇总后及时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省妇幼保健院每季度汇总全省出生证换发信息,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补发。

补发是为遗失出生证的新生儿补办出生证。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

补发出生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盖章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盖章的原签发记录存根及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

未办理入户手续前申请补发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

补发出生证须经补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后,补发与原出生证信息完全一致的出生证,加盖出生证补发专用章。

出生证遗失,且申请变更原证所载信息的,应同时满足换发和补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盖出生证补发专用章。

三、加强出生证的申领、保管与发放

出生证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签发机构根据年度计划,按季度到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申领,管理机构到上一级管理机构申领。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严禁跨地区或签发机构之间流通、借用空白出生证。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在接收出生证入库时,至少要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确认无误后入库。出库时填写出库登记本,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空白出生证保管设施应当符合“二锁”、“三铁”、“四防”的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次丢失2张及以上,或一次损毁10张及以上出生证,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加强印章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证专用章和出生证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证和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保管、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在每联规定位置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五、加强废证管理

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损毁、遗失的空白出生证,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或因换发而收回的证件。

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在废证的每一联上作出“作废”标识,对出生证废证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进行登记,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在出生证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记。各省辖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的废证原件送交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严格控制废证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和地区,要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六、落实宣传告知义务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开展出生证的宣传告知工作。宣传告知的内容包括:出生证的重要性,申领出生证的条件、要求、流程、注意事项等。

签发机构应当在门诊大厅、产科、出生证办理处等明显位置公示出生证办理流程,以张贴宣传画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告知家长出生证的重要性、办理所需资料、注意事项等,督促家长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当年出生新生儿的出生证当年签发率要达到90%以上。

七、加强档案管理

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证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签发的出生证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应当建立出生证台账,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

出生证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出生证存根,首次签发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出生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证签发登记本及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证签发资料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永久保存。出生证档案保管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严防遗失和损毁。出生证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档案材料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污损、抽换及伪造出生证档案。

八、认真落实真伪鉴定工作要求

出生证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在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证真伪鉴定时,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出生证载体和记载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鉴定结果。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涉外的出生证真伪核查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发现的伪假出生证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及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同时,发生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制假、用假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

九、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使用全省出生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市县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签发机构的系统账号和权限管理,不得多人共用账号。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尚未与全省信息系统联通的省辖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倒排工期,今年6月底前实现与全省信息系统联通。此外,要进一步加大数据信息推送力度,各签发机构在签发证书10日内网络报告《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出入库当日网络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各省辖市(直管县)每月5日前推送上月数据,每年2月20日前推送上年度补录和订正数据。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证信息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签发档案相关信息的查询、使用。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签发出生证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严禁泄露。

各地要加快推进卫生计生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公安部门在户口登记前进行出生证信息真伪核验。

十、加强培训教育和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出生证专题培训,对辖区出生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决。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对出生证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及法制教育。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经常性培训教育,对出生证盗取、转卖、签发虚假信息等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通报和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证件的层层流转、签发、废证管理等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建立定期督查上报制度。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自查报告报省辖市;省辖市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督导检查,分别于7月、1月的15日之前向省妇幼保健院上报前半年的督查报告。全省每年开展一次省级督查,并在全省通报督查结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