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汤阴县卫生计生委 关于对城区内部分个体医疗机构 暂缓校验、注销的决定
发布:郑琳燕  来源:汤阴卫计委  时间:2018-09-19 08:24:06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民营医院、卫生室(卫生所、门诊部):

在对我县城区内个体医疗机构2018年度校验中,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存在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虚假办证长期不执业等违规行为。为规范我县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李克江等六家个体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或注销。

一、违规查证事实

(一)李克江卫生所

1、在年度校验期内,曾因超范围执业受到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

2、现场校验查看,所开展诊疗科目类别仍与审批诊疗科目类别严重不符;

3、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一致。

(二)李金方卫生所

1、设置审批科目为内科,实际开展科目为肛肠病科,未严格按照设置审批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 、现场校验查看,有手术床、肛肠病治疗仪和宣传版面,属超范围执业。

(三)孟美芳卫生所

1、主要负责人孟美芳未在卫生所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王恒玉,王恒玉无任何资质;

2、现场校验查看,未见门诊日志、消毒记录、医疗废物处理记录等各种记录本;

3、设有牙椅2台,应为1台牙椅,按照口腔诊所标准,牙椅数已严重超标;

4、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严重不一致。

(四)李秀平卫生所

现场校验查看,原执业地址未见该医疗机构。走访周边群众,证实已搬离几个月,未曾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申请,属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登记项目行为,未能完成现场校验审核。

(五)刘卉卫生所

1、长期未执业;

2、所在地址未见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相关项目的开展;

3、经调查,房屋已长期整体出租。

(六)高俊涛卫生所

1、长期未开展执业;

2、所在地址未见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相关项目的开展;

3、走访周围群众,该卫生所长期未营业。

二、处理意见

1、依据《河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外,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诊疗科目及执业人员不符或执业人员未在该科目注册的;第三款:超范围执业的。第十款: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之规定;《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决定对李克江、李金方、孟美芳、李秀平四家医疗机构暂缓校验三个月,并下达暂缓校验通知单,同时移交县卫生监督所。

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因故终止诊疗活动、歇业或者停业超过1年的(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除外),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刘卉、高俊涛两家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